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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改写”了房产继承强制公证“铁规”

 生活中,当遗嘱受益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凭死者生前遗嘱前去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均会被房产登记部门告知,要遗嘱人对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进行公证。公证是继承房产、办理房产过户的必要条件,没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房产登记部门一律拒绝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然而,这份执行了20多年的“铁规”,却被南京市一位年过五旬的打工女改变了,她认为房产管理部门的这一规定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遂将其告上了法庭。10月21日,笔者获悉,她已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其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她也成为改写房产继承必须强制公证这一“铁规”的第一人。
  再婚待嫁之时 ,未婚夫撒手人寰
  魏红秀今年53岁,江苏滨海县人,早年因与前夫性格不合,离婚后只身带着女儿外出打工谋生。
  2011年初,女儿大学毕业后自立门户,魏红秀开始有再找个老伴的念头。一次,她与家住南京市江宁区的单身男子曹俊相识。
  2011年五一节前夕,曹俊开始装饰婚房,准备将魏红秀迎娶回家。为了留下美好的回忆,曹俊还和魏红秀拍了一套精致的婚纱照。
  拍照的前一天,为让婚纱照中的形象年轻、俊朗,曹俊把魏红秀叫到家,请她帮自己染发。魏红秀帮曹俊染发过程中,发现他头皮上有一些小红点,起初没当回事,以为是皮肤过敏,可过了几天后,红点渐渐大了起来,她感觉不妙,急忙把曹俊带到医院检查。
  检查结果,曹俊是肺癌脑转移,而且已经到了晚期。尽管医生告诉她,曹俊已经来日不多,但魏红秀没有放弃为男友治疗,拿出自己打工挣来的所有积蓄,于当年5月23日为曹俊动了手术。但手术后不久,曹俊病情恶化,撒手人寰。临终前,曹俊拉着魏红秀的手说,两人虽然相处不长,但感觉到她是一个好女子,这段有她悉心照应和陪伴的日子,是一生中最幸福的时光。曹俊说,两人虽然未能成婚,没有名分,但他会给一个说法的。弥留之际,他把身旁的一只小背包交给了魏红秀,叫她认真保管好,千万不要遗失。
  由于曹俊的父母早已去世,他又没有过配偶,她像妻子一样,为他守灵、送终,处理了后事。
  遗赠房屋公证遇阻,住建局拒绝办理过户

  2011年7月的一天,她在收拾曹俊的遗物时,打开了曹俊生前交给她的小背包,一张皱巴巴的纸从背包里掉了出来,拾起一看是曹俊生前写的一份“我的遗言”。这份遗嘱是5月23日被推进手术室前写的:“由于今天上午我将被推进手术室,手术‘家属签字’一栏是我女友魏红秀,这也是我乐于接受的。为防某种不测,本人自即日起到出院之时,自愿作出承诺,将我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南方花园一套60平米的住房,无条件赠送给我的女友魏红秀。我父母双亡,无配偶、子女,有几个同父异母的弟、妹,但我和他们几十年没有联系,无亲情可言,我对于他们的继承权不予认可。”
  2011年9月,魏红秀拿着遗嘱来到了南京市江宁区住建局,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然而,南京市住建局接待人员要求她先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凭“遗嘱公证书”方可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魏红秀来到江宁区一家公证处询问。公证处接待人员要求她缴纳6000多元公证费,才可以办理。当她拿着找亲友凑齐的钱来到公证处时,公证处又提出无法办理遗嘱公证,因为遗嘱公证必须在遗嘱人生前办理,遗嘱人已经去世,公证处无法知晓遗嘱内容是否是曹俊生前的真实表示。
  不过,公证处提出,虽然遗嘱公证无法办理,但可以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公证处叫她联系曹俊所有的同父异母弟、妹到公证处现场签字。公证处指出,曹俊父母双亡,无配偶、子女,虽然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但还有同父异母的弟、妹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只有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到现场签字确认并放弃继承权,公证处才可为她出具“遗产继承公证书”。
  “男友生前就不知道同父异母弟、妹的下落,更何况我一个外人呢?再说,即使联系上他们,他们不愿配合,我总不能强制他们前来公证吧。”无奈之下,魏红秀再次来到江宁区住建局,以情况特殊,无法公证为由,书面申请江宁区住建局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011年10月27日,江宁区住建局作出《关于魏红秀办理房产过户申请的回复》,明确提出,公证是继承房产、办理房产过户的必要条件,因魏红秀无公证处出具的遗产继承公证书,该局不予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手续。

  手持江宁区住建局的“回复”,魏红秀再次找到该局办证人员,询问是否有变通的办法。办证人员回答说,这是上级部门的统一规定,并非针对你一个人,无法变通。魏红秀认为这一规定不合理、不合情、不合法。办证人员摇了摇头说:没办法!
  魏红秀提出,这套房子是未婚夫的私人财产,他想给谁就给谁,为何非要公证呢?办证人员说,公证也是对其他继承权人的一种保护。如果把曹俊的房产过户给她,万一将来有继承权的人找上门来,以侵害了他们的继承权为由状告他们住建局,住建局将面临败诉的危险。
  魏红秀问,这个房子如果既不能过户给她,又找不到继承人继承,将来该房产到底该归谁?办证人员笑了笑说,只能作为无主房产充公。
  当事人状告住建局,强制公证违法
  “曹俊明明立下遗嘱将房子赠与我,而我却过不了户,房子最后还要充公,哪有这个理?”2012年底,魏红秀聘请律师,将南京市江宁区住建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拒绝为她办理房产过户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为她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手续,并承担诉讼费。同时,她建议法院给南京市江宁区住建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取消强制公证这一不合理的规定。
  2013年初,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上,经过魏红秀的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对曹俊生前书写的遗嘱进行鉴定。鉴定人员赴曹俊生前所在单位和就医的医院调取曹俊的有关原始签名和他生前书写的有关材料的原始笔迹,经过比对检验分析,遗嘱的签名与曹俊平时的签名相同,遗嘱笔迹与平时有关材料中的笔迹表现一致,鉴定结论为“遗嘱确实为曹俊所写”。
  虽然司法鉴定遗嘱为曹俊亲笔所写,但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住建局当庭仍然拒绝为魏红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他们拿出司法部、建设部1991年11月1日实施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说,该通知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南京市江宁区住建局抗辩说,他们是执行司法部、建设部的“文件”,无任何过错。
  魏红秀说,这一规定早已过时,而且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相悖。《继承法》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多种,公证遗嘱只是遗嘱的一种形式而不是唯一形式;依照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的规定,房产受遗赠从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而不是经过公证后才发生效力;《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发生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没有规定必须经过公证后才可申请。
  江宁区住建局抗辩说,司法部、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是部门规章,在没有被明确宣布废止或失效前,仍具有效力。部门规章的改变或者撤销权不在原告,也不在法院,法院只能对规章做形式性审查,而不能做实质性审查。
  代理律师反驳说,依照《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而《联合通知》只是两部门下发的一个通知,没有经过部门首长签署命令,根本不是部门规章。
  10月21日,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司法部、建设部1991年11月1日实施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相抵触,判决撤销江宁区住建局2011年10月27日作出的《关于魏红秀办理房产过户申请的回复》,于本判决生效30日内履行对原告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定职责,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此案的主审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赠与房屋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赠与合同及其他必要材料。《房屋登记办法》中未对“其他必要材料”进行明确规定。2005年8月颁布的《公证法》明确规定了公证自愿的原则,其中还规定,赠与是根据当事人申请而办理的公证事项,属于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这意味着,如果某种法律行为不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定公证事项,当事人没有义务申请公证。
  主审法官强调,1991年施行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实质上是将法规规定的当事人选择性权利改变为义务性行为,违背了赠与公证属于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而且“联合通知”不属法律、法规,其效力级别低于《公证法》及《房屋登记办法》,故江宁区住建局要求魏红秀提交“遗嘱赠与公证书”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