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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房产,老人该怎样立遗嘱安度晚年

 

老有所养是每一个老人的期盼。然而,许多老人却因为对遗产的处理不当,使得自己与子女之间、子女相互之间纠纷不断,最终导致自己的期盼大打折扣。尤其是在房产问题不断升温、日益成为子女关注焦点的今天,老人对房产的处理,更成了老人能否安度晚年的关键。那么,老人该怎样通过遗嘱处理房产,既避免纠纷,又能实现自己的期盼呢?以下案例或许会对你有所启示。

保密遗嘱:防止子女推诿责任

  【案例】郭九清夫妻生有一儿一女。早在5年前,时年70岁的夫妻俩便立下书面遗嘱,把一栋两层楼房交由儿子继承,并把该内容告诉了儿子和女儿。不料原本孝顺的女儿立刻来了一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不仅对老人不闻不问,甚至常常恶语相向,即使郭九清因病住院半年,女儿也未打个电话问候,更不用说上前照顾或承担费用。究其原因,是由于女儿认为父母不仅偏心,而且毫不掩饰,自己实在看不过。既然父母只要儿子,把房子全部给了儿子,就没自己什么事,所有赡养义务也就应由儿子承担。

【说法】尽管《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且他人无权干涉,尽管是否继承遗产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尽管女儿的做法错误,但老人立遗嘱时,最好应当考虑到其他继承人的感受,至少别让人伤心。郭九清夫妻虽有将房产交由儿子继承的想法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可以注意保密,去世前不让子女知道遗嘱内容,且最好能采用公证方式,因为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遗嘱,都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机关的保密性也很强。

附加条件:戴上一顶“紧箍咒”

   【案例】现年72岁的姚永涛与71岁李紫萍夫妻有两个儿子,也拥有一套价值百万的房屋。2009年8月,夫妻立下书面遗嘱,将房产交由平素偏爱的小儿子继承。不料,两人的赡养问题却因此逐渐陷入困境:原先两个儿子为获得房产尚能围着爸爸长、妈妈短地转个不停,成天问寒问暖,可事后大儿子因明知无望便不管事了。接着,小儿子认为反正房产都是自己的,不会再有人跟自己争,也慢慢变得无所谓,不仅不再主动照顾他们,甚至对他们提的一些合情合理、举手之劳的事情,小儿子也常常推三阻四。

【说法】《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也有类似规定。造成本案后果的原因在于小儿子认为有遗嘱在手,已是功德圆满、稳坐钓鱼台了。如果姚永涛、李紫萍能在遗嘱中根据自己的需求,明确小儿子继承房产的条件,既给其以压力,也给其以动力,或许不至于如此。

遗赠协议:化解“养儿不防老”

  【案例】陈立明与姜春兰夫妻早年用省吃俭用积攒下的钱购买了一套房屋,现在价值已超过百万元。儿子仗着自己反正是唯一继承人,无论怎样房产迟早都是自己的,故虽和媳妇的另住地点与老人相距不过数百米之遥也几个月难得一见,甚至三四个月没一个电话,更不用说对老人给予关心。2010年元月,儿子为将老人居住的房屋出租赚钱,干脆将时年分别为73岁和70岁的他们,赶入一家偏远且条件较差的敬老院。老人对儿子绝望之余,本想找个好人侍奉自己安度晚年,可又考虑自己没钱只好以泪洗面。 

【说法】针对这类情况,老人完全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儿子承担赡养义务、交回房屋。同时,基于儿子不尽赡养义务,意味着“养儿防老”的愿望无法实现,老人还可以与儿子之外的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来解决自己养老。因为《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已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作者:颜梅生   来源:佳木斯日报   编辑:周法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