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涉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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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涉外继承公证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与各国间经济的日益交融,使得国与国间的距离日趋缩小,人员的交流日益紧密,人员的往来日益增多。针对这一客观存在的现状,笔者认为涉外继承公证的办理将会日益增多,基于此,笔者结合承办的具体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浅议在公证实务中,如何办理涉外继承公证。

案例:

申请人甲(中国公民)因继承被继承人乙(外籍)在中国大陆遗留的相关动产及不动产,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经查,乙原系中国公民,后移民并取得外国国籍。甲乙系夫妻关系。甲乙共育有一子一女,儿子现系外国国籍,女儿系中国公民。乙的父母均已先于乙死亡。乙生前无遗嘱且身故前长期居住在我国。

结合上述案情,首先要确定我国的公证机构是否具有管辖权,也就是是否适用我国法律的问题。因该案涉及到外国人在我国国内的遗产由中国公民及外国人共同继承,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进一步确定了被继承人住所地: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由此,在确立了适用我国法律处理上述遗产法定继承问题,即明确了我国的公证机构具有管辖权,可适用我国《继承法》、《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被继承人乙在我国大陆遗留的动产、不动产的继承事宜。

通过上述案件的受理、办结,不难看出在承办该案时的逻辑顺序:

首先,要了解案情、明确涉外继承的具体状况;其次根据具体的状况、种类查实所应适用的法律;最后,在确定了可以适用我国法律的前提下予以办理。就此逻辑,笔者从以下几点进一步阐述:

一、涉外继承的概念

所谓涉外继承是在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国外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就公证业务种类而言:它包括涉外遗嘱继承、涉外法定继承。而涉外因素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或与继承遗产有关的法律事实中,有涉及外国的因素。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包括:被继承人涉外,其在我国国内遗有财产;继承人涉外,继承被继承人在我国国内遗有的财产。

2、遗产具有涉外因素。包括: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国境外的遗产;外国人继承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

其法律关系的特征表现为:

1、涉外继承中至少有一个涉外因素

2、涉外继承主要是通过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

3、涉外继承关系的案件实行专属管辖。在我国,涉外继承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我国的涉外继承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的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对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1、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

  1、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我国在处理涉外继承关系时,对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被继承人住所地法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即被继承人生前最后的住所地法。

  2、不动产继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与我国涉外继承准据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条约、协定的规定。这是对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原则的例外,是我国严守“条约必须信守”这一国际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4、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一般适用我国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以外,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

三、涉外继承公证

公证机构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包括:涉外法定继承公证、涉外遗嘱继承公证。

1、涉外法定继承公证

中国公民继承居住在国内和国外的中国人或者外国人在境外的不动产、继承居住在国外的中国人或者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和继承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在境内的动产,都不宜直接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可出具国内有关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等,依照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或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继承遗产。如果在查明了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和被继承人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定,可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形下,公证机构可以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予以受理。

如果中国公民继承居住在国内的中国人或者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继承居住在国内的外国人在境内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和继承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在境内的不动产,可直接依据我国的法律,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予以受理。

2、涉外遗嘱继承

较之涉外法定继承,涉外遗嘱继承所需查明的事项更为复杂。

因继承所依据的是遗嘱,故而,首先是要确认遗嘱的效力。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未对涉外遗嘱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如何确认遗嘱效力要对遗嘱人的国籍、住所地、立遗嘱的行为地、遗嘱受益人状况(国籍、住所地等)、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状况、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地法律对遗嘱效力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等等。办理涉外遗嘱继承公证,更应慎之又慎。

综上,涉外遗产继承的情况比较复杂,一般因被继承人的国籍、遗产性质、住所地和遗产所在地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为此,公证机构在受理涉外继承公证申请时,应当全面了解案情,秉持慎重的态度,认真研究所涉及的法律规定,既包括他国法律,也包括本国法律。查明并确认适用我国法律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