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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瞒儿子病情老父改遗嘱 "病句"遗嘱引发兄弟夺房战

中国江苏网8月27日讯 老人的一份遗嘱,没想到因为有“病句”之嫌,导致了同父异母的兄弟上演了夺房大战,这究竟是一份怎样的遗嘱呢?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这份导致晚辈撕破脸皮的遗嘱,竟是父亲故意为之,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父亲去世

  儿子把母亲和哥哥

  告上法庭

  王凯出生于1980年,从小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长大,在很多人眼中他是个通情达理的人。可是2011年年底,王凯却将自己的母亲和哥哥王伟告到了法院,这让很多人都大为疑惑,而王凯却解释,他之所以告母亲和哥哥,只不过想从法律上明晰自己房子的产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王凯和哥哥王伟是同父异母,王伟是老王和前妻的儿子,离婚时法院将王伟判给了老王抚养,不过儿子很早就离开家自立门户了,老王平时和王凯母子住在一起。几年前父亲老王去世了,留下了一套价值约百万的房子,房子属于老王和王凯的妈妈李梅共有。

  老王去世后,按理说房产应该由几个合法继承人共同继承,为了早点明确房子的问题,王凯多次找到哥哥,想把事情谈清楚,但是哥哥的态度却一直很模糊,无奈之下,王凯就把原本关系不错的哥哥以及母亲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将房子判给自己。不少人认为王凯这一举动是想吃独食,然而王凯却说自己这么做,完全是父亲的意思。

  ■“病句”遗嘱

  让简单遗嘱案审理陷入迷局

  为了证实自己所言非虚,王凯拿出了珍藏数年的一份遗嘱。王凯表示,因为怕伤了和气,本来并不想把这份遗嘱公布于众的,但是哥哥不配合的态度,让他不得不拿出这份父亲临终前立下的遗嘱。

  据王凯回忆,尽管遗嘱是由他人代写的,但是有父亲老王的亲笔签字,同时现场有两位和自己并无利害关系的人做见证,这些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王伟就此提出两个疑问,一是认为遗嘱的签名不是父亲本人的笔迹,言外之意就是遗嘱造假;另外,即使遗嘱是真的,那么根据遗嘱的内容“房子、存款等全归王凯所有,其子女为第二继承人,王伟、赵倩为第三继承人,财产共有”,也正是这样一份看起来前后矛盾的“病句”遗嘱,让王伟据此反击说,父亲并不是想把所有财产都给王凯,“我是第三继承人,财产属于我们共有。”如果按照遗嘱的字面意思,王伟说的确实有道理,这一事件让案件的审理陷入迷局。

  ■背后隐情

  “病句”遗嘱为隐瞒儿子病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老王的遗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确认是有效的,尽管王伟对签名存有质疑,但是并没提出鉴定,又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所以王伟的质疑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房子属于老王的部分归王凯所有,而母亲李梅也表示属于她的那一部分,也赠予儿子王凯,这就意味着王凯成了整个房子的继承人。

  对此遗嘱有人不解,老王是高级知识分子,怎么会写一份“病句”遗嘱呢?遗嘱中与王伟一同出现的第三继承人“赵倩”又是谁?

  正在官司打得火热的时候,一位知情人爆出了背后的隐情。因为王凯从小身体不好,父亲把房子给他是希望他日后有个依靠,所以写了“房子、存款等全归王凯所有”。然而当时王凯和未婚妻赵倩的婚期将近,老王担心万一王凯婚后因病去世,儿媳赵倩会成为第一继承人,为防止财产被“外人”继承,老王在遗嘱上写道“其(王凯)子女为第二继承人”,第三继承人才是王伟以及儿媳赵倩。

  日前,该案已经审结,扬州中院维持了原判。

  ■律师说法

  遗嘱案多发,能否设“伪造遗嘱罪”?

  遗嘱到底在继承中起到什么作用?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莉介绍,我国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类。遗嘱继承和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当有遗嘱存在时,应按照遗嘱来处分被继承的财产。遗嘱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等类型,但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才能有效。

  张莉介绍,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存有伪造、篡改遗嘱的情形,依据《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那对于伪造、篡改遗嘱的行为人,有何惩罚呢?

  张莉认为,设立“伪造遗嘱罪”暂时条件不成熟,不过依据《继承法》等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将会丧失继承权。何为情节严重?张莉介绍,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实施伪造、篡改遗嘱的行为人,应当少分遗产。”(除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实习生 吕凯 本报记者 葛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