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保密、保管、宣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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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执行人制度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个人财产的逐步增多,为避免自己百年之后,其他亲人为财产发生纠纷,在生前就立下遗嘱已逐渐成为现代人的一种生活态度。当然只有遗嘱能够真正得到实施,才能实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愿望。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遗嘱得以客观、公正、合法,完全的实现。目前,我国现有的《继承法》对遗嘱执行人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遗嘱执行人制度加以阐述,以期使遗嘱执行人制度更加完善。
      一、遗嘱执行人的资格
      遗嘱执行人,指的是根据遗嘱人生前指定或法律的规定而执行其遗嘱,以实现遗嘱内容的公民或社会组织。这要求遗嘱执行人在执行遗嘱时首先应当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继承法可以对遗嘱执行人的资格作出规定;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遗嘱执行人。
      二、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可以指定继承人中一人或数人为遗嘱执行人,或指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法人)为遗嘱执行人,遗嘱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一般情况下以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大致有三种,即遗嘱直接指定、遗嘱委托指定、受理法院指定。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的规定可知我国目前只有遗嘱指定这一种方式。本文主要介绍一下另外两种产生方式。
    (一)遗嘱委托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委托指定遗嘱执行人是指遗嘱人委托他人为其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指定他人为其委托遗嘱执行人,他人是否接受,需要法律制度规范,否则遗嘱的执行将处于停顿或无序的状态,从而使遗嘱人的遗产不能有效的执行。对此,澳门的民事立法设立了催告程序。按照该催告程序,在催告期内,遗嘱执行人的态度会带来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澳门民法典》第二千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遗嘱执行人之接受得为明示或默示接受。”第二千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拒绝担任遗嘱执行人一职时,须透过向公证员作出意思表示而为之。”这实际上是遗嘱执行人如不明示拒绝,即视为同意接受,这是一种情形。另一种情形与此相反,遗嘱执行人如不明示接受,即视为拒绝。笔者认为我国继承法可以借鉴《澳门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的,其有权决定是否担任遗嘱执行人;不愿担任遗嘱执行人,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受理法院指定遗嘱执行人
     在遗嘱没有直接指定或委托指定的情况下,受理法院可以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指定遗嘱执行人。如果遗嘱继承人均无民事行为能力,受理法院则应指定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开始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为遗嘱执行人,以便于遗嘱的执行。
      三、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遗嘱执行人在执行其任务时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从而顺利有效的完成遗嘱处分,法律应当规定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除遗嘱中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2.清理遗产;
   3.管理遗产;
   4.诉讼代理;
   5.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6.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7.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
   8.请求继承人赔偿因执行遗嘱受到的意外损害。 
      四、遗嘱执行人职务的终结
     遗嘱执行人职务的终结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一、因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被终结;二、因职务被解任而终结;三、因提出辞职而终结;四、遗嘱执行完毕而终结。遗嘱执行人的职务终止后应对自己原来所管理的事务有妥善处理的义务。笔者认为我国继承法可以规定遗嘱执行人不能适当履行自己的职责时,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消遗嘱执行人的资格。
      五、遗嘱执行人制度与与公证遗嘱的区别
   遗嘱执行人制度与公证遗嘱究竟有何区别呢?所谓“遗嘱执行人”,就是能够确保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合法、并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由专人负责落实其生前遗愿的一种制度;而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前者与后者相比突显两大优点:公证遗嘱的变更须经新的公证,手续繁杂,对于一些年老体衰特别是濒临死亡者来说显然难以实现;而遗嘱执行人一般采用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修改方便。遗嘱执行人制度另一突出特点就是有专人负责遗嘱执行;而公证遗嘱则没有。
我国每年都有大量财产无人认领,其中很多情况都是:有人立有遗嘱,也作了公证,但怕引发家庭矛盾,而把公证书藏了起来,不料因突然死亡,来不及告知继承人遗嘱事宜,结果继承人根本就不知道遗嘱的存在,导致被继承人生前遗愿无法实现,最终只能依照法定继承办理,从而使公证遗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公证遗嘱只解决了遗嘱的真实性问题,但实际操作性较弱。
      综上,遗嘱执行人可使遗嘱人的遗嘱意志得以公正的体现,有利于维护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合法利益,可以使遗产的分割得以顺利进行,从而有效防范和化解遗产继承中不必要的纷争,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家庭的和睦团结,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说确立遗嘱执行人制度已成为继承法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