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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 哪些问题应注意

遗嘱是被继承人在生前对自己合法财产的自主处分,是被继承人根据现实情况和自己意志所做的财产处分决定,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如果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存在,则应当以合法有效的遗嘱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因此对于大量遗产继承纠纷而言,一份合法有效遗嘱的出现能够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缓和当事人之间因对簿公堂而流失的亲情,对和谐家庭乃至和谐社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现实生活中囿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被继承人特别是老人对于遗嘱没有足够的重视,认为遗嘱的书写有伤家庭亲情观念,还有一些老人对法律知识掌握较少,所立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从而导致所立遗嘱被确认无效。法官在此提示,老年人订立遗嘱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遗嘱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且不能超越个人合法财产的范围。

  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相当一部分遗嘱都是由男性老人或最后一位在世老人书写,在书写内容上都称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留给自己的某一个或某几个孩子,但他们所称“自己所有的财产”往往都未对具体财产内容进行描述,亦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区分。

  如张某与妻子王某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二人一起购置了一套房屋,并积攒了部分存款;张某有收集字画的习惯,故生前收集了部分字画作为藏品。三年前王某因病去世,未留有遗嘱,因张某尚在世,故几个子女未主张进行遗产分割。今年1月份张某生病住院,其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自行书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为:大儿子和女儿全部成家,且经济条件较好;小儿子离婚后一人抚养着孙子,经济上较为困难,故张某在其去世后自己的所有财产全部归小儿子所有。张某签字确认后将上述遗嘱交给小儿子保管。2月份,张某因病情恶化去世。三个子女因遗产继承发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审理中,三个子女均认可小儿子所持遗嘱的真实性,但对于张某遗产涉及的内容产生了争议。大儿子认为父亲仅能处理自己的财产,无权对母亲的遗产进行处理;女儿认为父亲收藏的字画应当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但对字画的存放处及字画的数量、种类均无法提供证据。最终法院认定张某仅能对自己的财产部分进行处理,自己的财产应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及其应继承妻子的财产部分;关于字画因三子女均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种类和存放地点,故法院无法予以处理。综上可见,一份遗嘱必须对于遗产内容进行明确,遗产的范围进行界定,否则将不利于继承纠纷的解决。

  二是遗嘱形式要符合法定要件。

  遗嘱的种类包括多种,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五类,每种遗嘱法律均规定了具体的形式要件。实践中因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定要件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况非常常见,如代书遗嘱没有其他见证人签字或没有订立遗嘱人签字;录音遗嘱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或者见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没有再次订立书面遗嘱等。

  如陈某突发疾病住院,在病危期间陈某当着医生和护士的面说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大儿子。后陈某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康复出院。出院后陈某未定立书面遗嘱。2012年2月陈某突发疾病去世,子女就陈某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大儿子认为陈某在医院已经表示将遗产留给自己,并提供医生和护士的证言予以证明。其他子女均认为陈某在危急情况解除后未定书面或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无效。最终法院认定陈某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判决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陈某的遗产。由此可见,遗嘱的形式决定着遗嘱的效力是否被认定,这关系着被继承人意志能否得到实现,所以订立遗嘱时其形式要件必须完备。

  三是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及签字的可辨识度也是订立遗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一些继承纠纷案件中,部分继承人往往会质疑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是否清醒或者对方所提交的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亲笔签字,因此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尽量采用现场录音录像的方式,或由其他无利害关系人进行现场见证,具备条件的,最好采用公证方式订立遗嘱。

  如在一起遗产继承纠纷中,其中一名遗产继承人向法庭提交一份订立遗嘱期间的病历,以此证明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患有老年痴呆症,从而导致老人所立遗嘱被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