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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条件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条件

  1. 宅基地必须与房屋一并继承。在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中,可以继承的宅基地必须是盖有房屋的宅基地,空闲的宅基地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不能由继承人继承。因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的研究前提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和城乡一体化的社会背景下,当农村村民死亡其房屋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时,农村房屋的农民所有权和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之间的冲突。当农村村民死亡且其取得的宅基地上尚未建造房屋时,并不存在能否继承宅基地的问题,此时该农村村民对宅基地拥有的只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公民遗产的范围,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只有当宅基地上建盖了房屋并且该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宅基地使用权才可以与房屋一并由继承人继承。

  由此可见,当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继承时,必须是与该宅基地上建盖的房屋一并继承。

  2. 必须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证书。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法定的用益物权,其取得和变更必须符合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效力[8]。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即当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一并发生继承时,被继承人必须已经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证书。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对世权,其义务人是除使用权人之外的一切人,即使所有权人也应在用益物权设定的范围内尊重使用权人的权利。只有通过登记的方式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存在和变动事实公之于众,才能使一般民众知晓自己负有不侵犯他人物权的义务,才能达到保护物权人物权的目的。此外,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之上的房屋价值较大,其权属变动关系到使用权人的财产的归属和利用,不通过登记的方式将其权属公示出来,必然会威胁到交易的安全。

  由此可见,被继承人只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后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证书,经过法定的公示程序,才能证明其取得的用益物权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公信力。继承人根据该权属证书进行的事实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宅基地必须与房屋一并继承。在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中,可以继承的宅基地必须是盖有房屋的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