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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婚姻法、继承法的关系及适用

物权法与婚姻法、继承法的关系及适用

  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都与调整财产关系有关,都属于同位阶的基本法,但彼此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却有着不同的调整范围。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主要是确定物的归属原则和对物进行利用的原则。从法律部门看物权法属于民法,从法律效力范围看属于普通法。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它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①,虽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但人身关系是主要的并且是前提基础。作为派生和次要的财产关系内容,主要体现在特定亲属之间的扶养(抚养)、赡养以及相互间的遗产继承。该财产关系与民法的财产关系有所不同,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在我国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属于普通法。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继承开始、遗产范围、法定和遗嘱继承及遗赠、继承权的行使及丧失等范围。继承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特别法。

  虽然如此,但物权法与婚姻法、继承法之间也不无关系。依物权法第8条规定:“其它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该“另有规定”的法律非常广泛,既包括涉及物权的客体、种类、内容的法律,也包括涉及物权的取得和行使的法律②(不限于物权法用益物权编所指的特别法)。这其中当然包括了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的权属规定,也包括了继承法中有关遗产范围、财产所有权人的遗嘱处分权、继承开始后夫妻或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出等规定。而婚姻法与继承法之间更有着渊源关系。婚姻法所概括的亲属之间的相互继承权利,都在继承法律中关于继承人范围和顺序、代位继承、遗产分配以及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间的效力关系等规定中得以体现和衔接。

  认识物权法与婚姻法、继承法关系的意义在于:在继承公证实务中,要善于从每一个具体的继承法律关系中寻找出与其相关联的物权法律关系和婚姻法律关系,并在各个法律关系中选择和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避免顾及一点不及其他,甚至“越疽代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