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百科
028-85179073
13980621109
当前位置:首页 > 遗嘱百科 > 关于适当限制遗嘱自由的立法建议
关于适当限制遗嘱自由的立法建议

关于适当限制遗嘱自由的立法建议

  在我国,遗嘱自由所受到的限制至少应当有下列几个方面:

  (1)遗嘱要受法律的约束,不得违反宪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否则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继承不得违背社会道德准则。我国宪法规定: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准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财产继承制度中,公民不得在其遗嘱中订立严重违背社会主义的道德准则的遗嘱,否则,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宣布无效。

  (3)实行遗嘱自由,不得剥夺法定继承人中需要赡养的老人和未成年子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病残者的必要的遗产份额。(必须提出的是:在我国普遍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后,我国继承法中所规定的“无生活来源的人”的用语是不确切的。)

  (4)必须为“必要的遗产份额”设定一个固定的标准,一般应是法定应继份的1/2或2/3;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必要的遗产份额”可以相当于法定应继份或略高于法定应继份。

  (5)对遗嘱人处分遗产应设置一定的限制。立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财产1/3或1/2,其余2/3或1/2必须留给法定继承人。若遗嘱处分超过财产总额的1/2或1/3,其超过的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