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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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的遗嘱

案情介绍:白某父亲1999年过世,生前留下亲笔遗嘱,并由当时居委会干部签名见证,居委会盖章注明“情况属实”。遗嘱内容为:“我百年后****房屋归女儿白某、女婿王某继承居住”。2007年,女婿王某去世。白某提出继承父亲遗留房屋,兄妹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另称遗嘱只是让白某继承居住,而不是归其所有,故拒绝白某继承。协商无果,无奈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1.被告以遗嘱上签名的居委会干部未到庭,故拒绝承认遗嘱的真实性。褚律师认为,该遗嘱为自书遗嘱,而非代书遗嘱,法律上并不需要见证人,故签名的居委会干部是否到庭都不影响遗嘱的真实性。法院向被告释明:对遗嘱真实性若有异议,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或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被告拒绝申请笔迹鉴定,法院根据双方提供材料,依法认定遗嘱真实有效。

  2.遗嘱上书写由白某夫妇继承居住,故被告认为白某夫妇只享有居住权,不能取得该房的产权。褚律师经过多方调查,明确该房原为租赁房,原告白某是承租人,94年购买为产权,产权登记在父亲一个人名下。褚律师认为,根据房屋由来及性质,白某都对该房享有法定的居住权及部分产权,不需要任何人同意,由此推断,白某父亲订立遗嘱时,其真实意思应该是由白某夫妇继承房屋,而不仅仅是给其居住权。因为当事人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若过度要求其用词精准,则不合常理。

  3.继承开始前,白某的爱人王某已去世,故被告认为,王某属于受遗赠人,但生前没有表示过接受遗赠,因此应视为放弃。褚律师认为,法律并没有明确受遗赠人应该向谁表示是否接受遗赠,也没有明确应该如何表示,但鉴于王某与白某系夫妻关系,可推断王某同意接受遗赠。王某去世后,他的份额由其继承人法定继承。

  法院判决:系争房屋由白某及白某儿子共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