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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参考资料--本期策划(2013-1)

本期策划

一、遗产税什么时候开征?  

  1915年北洋政府起草了《遗产税征收条例》,但未予以实施。

  1929年国民党政府也曾拟定了《遗产税条例》及实施细则

  1938年10月,当时的国民政府颁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

1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要开征的14个税种,其中就包括遗产税。但限于当时的条件,后来并没有正式开征。

2)1994年3月底金税工程开始试点。发票打印机应该已经和税务局联网了。

3)1995年9月25-28日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法人对支付个人收入的申报制、个人收入申报制和储蓄存款实名制。”

4)2000年4月,国务院制定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开始实施存款实名制,监控财产防止转移方便缴税,金融实名制的开始。

5)200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经实施。全国范围开始换发二代身份证,编码升级。这是个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开始,也是国家要实施最大范围监控的基础。

6)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开户实名制。

7)2007年物权法提交人大审议,私有财产受到保护。

8)2007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9)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反洗钱法》。主要规范预防监控洗钱的活动,特别是跨国资产转移。避免偷税漏税,你的金融资产无处可藏。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通过以上进程回放我们不难看出,各种法律和制度,特别是金融制度和信用制度在逐步完善。个人财产在国家税务机关面前越来越透明和可控。遗产税开征的客观条件日益成熟,开征只是时间的问题。

、为什么我们需要立遗嘱?

中国人讲究和谐,比较忌讳遗嘱。殊不知,在这种文化下给后人留下的是更多的不和谐。改革开放前人均占有的资源和财产都相当有限,但代社会个人拥有财产不断增加,考虑如何处理自己的财产是十分必要的那么,我们为什么要立遗嘱呢?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仅仅适合很少量财产的处理。法定继承是法定继承人均分财产的一项制度。遗嘱继承则是财产所有人通过自己意愿处理自己财产的方法。遗嘱有一定的书面形式,最有效的遗嘱是律师见证遗嘱公证遗嘱。

、老人立遗嘱的误区是哪些?

 (一)逃避误区:老了病了才立遗嘱

    一般都是认为自己不行了,必须对别人、对事情有所交代了,才去谈立遗嘱的事。没有一份遗嘱,是在自己健康平安、冷静理智时作出的也没有一份遗嘱,是在自己平心静气、反复推、全面论证的情况下作出的更没有一份遗嘱,是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咨询专家、谨慎科学决策的情况下作出的。一般人订遗嘱,都是在即将离世的时候,甚至可能是在弥留之际,把自己放心不下的人和事,简单嘱托,殊不知就此留下了矛盾和纠纷的隐患

(二)感情误区:和睦家庭,不需要遗嘱

   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在一个和睦的家庭里,订立遗嘱总是觉得别扭,总让别人猜想:“是不是有矛盾啊?是不是不幸福啊?”和睦幸福的家庭,似乎总是和遗嘱绝缘的,似乎只有不和睦的家庭,才有立遗嘱的需要。有人还要说:“我年纪大了,也知道遗嘱重要,但我还是不愿意立遗嘱你看孩子们对我挺好,他们相互关系处得好,家庭和睦,没必要立遗嘱!大家互相体谅和和睦睦的,不会出什么大事。”

(三)法律误区:依法处理,不需要遗嘱

面对继承问题,还有的人认为既然有法律,可以交给法律解决,自己不愿意去思考这些问题。百年以后家人对分配遗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到时候再请律师。或者在长辈和单位领导的主持下,自行按法律规定解决。如果实在不行,上法院也没关系。

四、老人立的遗嘱需要公证才生效吗?

是所有的遗嘱都需要公证,公证遗嘱是遗嘱的形式之一。符合条件的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也是遗嘱的重要形式。但从法律效力来说,在多份多样遗嘱共存的情形下,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但公证遗嘱费用较高,撤销变更程序较麻烦。

五、老人立有多份遗嘱的,哪份有效?

     如果老人立有多份遗嘱都不是公证遗嘱,那最后立的遗嘱有效;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那公证遗嘱有效;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多份公证遗嘱,那最后那份公证遗嘱有效。

六、给中老年朋友的建议和忠告 

    究竟多大年纪算是中老年呢?通常是是指45岁至70岁的人。随着中老人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私有财产的增加,立遗嘱越来越成为普遍现象,我们在立遗嘱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改变传统观念,及时立遗嘱。

我们应改变传统观念,及早订立遗嘱。在身体健康、思维清楚时及立遗嘱,避免子女在自己身后产生矛盾纠纷。有老人在身体十分虚弱、临终、患有重病时才想起立遗嘱,这个时候可能意识不清、思维混乱,有时连书写或签名的力气都没有了。这种情况下,遗嘱立了也可能无效现实生活中因怀疑临终所立遗嘱效力而产生家庭纠纷的案例非常普遍。因此,老人及其子女要改变观念,以平常心态对待立遗嘱。

2、树立权利意识。

    老人要树立自己的财产所有权意识,坚持自愿,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由决定遗嘱内容,确立遗产继承人。根据《民法》和《继承法》的规定,老人有自己的财产或遗产的处分权,订立遗嘱是实施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生活中,有的子女主动要求老人立遗嘱甚至强迫老人立遗嘱,有的子女还干涉老人遗嘱的内容,甚至为遗嘱的事情闹起家庭纠纷,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是对老人财产权的侵犯。

3、注意选择方式。

    遗嘱有不同方式,一般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几种方式有不同的作用和特点。公证遗嘱,同时存在多个遗嘱的情况下,公证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但变更和撤销起来非常麻烦,费用也比较高。各种不同的遗嘱形式有不同的要求,这些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要求,非法律专业的人士难完全把控。

4、内容合法完善

   遗嘱的内容要完善要符合《继承法》的规定措词要精准严谨、全面、具体,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多字,甚至标点符号都不能错。书写清晰,不得涂改,纸张耐久,利于保存。杜绝使用“由全权负责”,“尽量遵从父母的心愿”等含混模糊语言;不能处分其他人的财产;不能剥夺继承人中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选择效率高容易被认可的遗嘱形式,建议委托律师做公证遗嘱或见证遗嘱专业律师用词严谨、精确、规范,对关键性的内容做好统筹安排,整体把控。 

5、注意保密

老人订立遗嘱后,遗嘱内容要注意保密,要妥善保存遗嘱,防止丢失或被别人篡改。常有这样的事,有的子女在获知老人立遗嘱或遗嘱内容后,由于自己不是遗嘱中的继承人或继承份额较少,找老人或其他兄弟姐妹闹事,使老人被迫多次修改遗嘱,造成老人身心受到很大伤害。因此,老人有必要作好遗嘱保密工作,实践中最好是委托专门的机构来保管遗嘱,委托其宣布和执行遗嘱

遗嘱家训文化

胡适遗嘱与遗产处分书

  贺卫方按:为了便于更多的人了解胡适对于遗产的分配意愿,我从胡颂平编《胡适之先生年谱长编初稿》校订版第十册(台北:联经1990年印行本,页2907-09)中抄录了胡适遗嘱的中译本。对于胡适当年交由北京大学图书馆保管的书籍文件如何处理,现在不同机构意见不一,把遗嘱全文仔细考察,也许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当然,不少问题即便对于继承法专家也是难题,例如,第二条是否是一种附条件的遗赠,即北大必须得到证明,已经恢复了学术自由,该遗赠才生效?与此同时,北大是否恢复学术自由,依据怎样的标准由何种机构来加以判断?还有,立于纽约市的这份遗嘱适用何地的法律?当执行人均已去世,由何人作为适格的执行者?中国大陆三十年的与世隔绝对于遗嘱效力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凡此种种,都值得进一步的讨论。另外,我们也可以通过这个文件一览普通法下遗嘱的独特风格。

  另:胡适家人状况——江冬秀,卒于1975年8月;长子祖望,生于1919年,2005年3月病逝于美国;女儿素斐,生于1920年,1925年早夭;次子思杜,生于1921年,1957年在唐山铁道学院自缢身亡;孙胡复,生于1955年,1978年毕业于康奈尔大学。

纽约州纽约市第十七区雷辛顿大道420号

诺林杰、李格曼、班尼塔与查尼律师事务所

我,胡适,住在纽约州(区)(市)曼哈顿镇,现订立并声明本件是我的遗嘱与遗产处分书,以取消以前无论何时无论何地所订立的任何其他处分遗产的准备。

· 我指定我所负合法债务与葬仪费用全部须支付,我并请求而非指定我的遗体予以火葬,而骨灰的处理则听由我的诸位执行人依认为适当的方法处理。

· 确信中国北平北京大学有恢复学术自由的一天,我将我在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不得已离开北平时所留下的请该大学图书馆保管的一百零二箱内全部我的书籍和文件交付并遗赠给该大学。

· 对中央研究院,现在台北南港,我交付Albert D. Smith先生所画的我的画像。

· 我把在纽约市我的住所的全部我的手稿和文件以及全部印本的书籍交付并遗赠给台湾台北国立台湾大学,并请求而非指定哈佛大学的杨联陞教授与台湾大学的毛子水教授两人中的存在者依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安排我的手稿与文件的保管、编辑与出版。

· 我把我的财产,无论动产或不动产,无论存在于何处,所有其他部分,馀剩部分,遗留部分,交付并遗赠给我的妻子江冬秀,如果她在我死后尚存,但她去世在我之前,则给我的儿子胡祖望与胡思杜平分享有,而如两儿子之中任何一人先我而去而有子息,他的份额即归这子息;但如任何一儿先我而去世,而无子息,他的份额即归我的另一儿,而如他那时已去世,即归他的子息。

· 我选定并委任我的朋友刘锴,现为中华民国驻加拿大大使,我的朋友游建文,现住纽约市公园大道八百二十九号,我的朋友叶良材,他的办事处现在纽约市百老汇一千七百九十号,及我的朋友与同级同学Harold Riegelman,现住纽约市,或其中任何一位可以就此执行人的,作为我的执行人。我指明任何一位或更多位就此职位的人得执行该项职务,其效力与全体就此职位相等。我愿意,并因此授权我的执行人刘锴、游建文、叶良材(和Riegelman如果他愿意)为处理我在美国国境以外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的遗嘱执行人与(或)管理人。我指明任何执行人(不论在美国国内或国外)在其忠实执行职务时不得被要求提供任何证件。

· 我指明我的财产或其中任何部分或本件所规定的遗产之继承税或相类之税应由我留存的财产中拨充支付,但仅限支付美国或其所属地区所征的。

· 我授权我的执行人,在他们不受约束的裁决下,把我的不动产或动产的每种每项,不论是什么,不论存在何处,任何部分或全部,只要依本件条款无论何时归他们执掌,在公开或私人买卖中,在一次或多次,以现款或信用款,或部分以现款,部分以信用款,依他们视为最好的条件和情况,出卖、抵押或出租,并且为了实行这种买卖而订立、执行并发出任何或一切必须或相应之契据或其他证件。

我在一九五七年六月四日在证人之前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上述文件,由立遗嘱人胡适,当着证明人我们三人面前(我们全体同时到场),在尾上签字盖章,他并在签字时,当着我们全体及各位面前承认上说的签字,并宣告及公告本件作为他的最后遗嘱及遗产处分书,并请求我们签字于该项文件之后,因此我们,应上述立遗嘱人的请求并在他面前及我们彼此面前,在上写的年月日,在文件上签字作为证人。

刘锴

游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