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纠纷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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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相关税费

一、房屋转让相关税费

(一)卖方需缴纳的税费

类型

年限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附加税

地方教育附加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

 

 

 

转让

住房

普通住房

5年以下

(转让收入-购入价)×5%

7%,5%,1%

3%

1%

免征

转让收入×0.5‰

20%或1%(备注2)

5年及以上

免征

免征

免征

免征

免征

转让收入×0.5‰

20%或1%(备注2)

非普通住房

5年以下

转让收入×5%

7%,5%,1%

3%

1%

免征

转让收入×0.5‰

20%或1%备注2)

5年及以上

(转让收入-购入价)×5%

7%,5%,1%

3%

1%

免征

转让收入×0.5‰

20%或1%(备注2)

转让商铺或非住房

(转让收入-购入价)×5%

7%,5%,1%

3%

1%

四级超额累进

转让收入×0.5‰

20%或2%(备注3)

备注1: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备注2: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合理费用凭证及完税证明的按照(转让收入-购入价-购入时缴纳的税费-合理费用-转让时缴纳的税金)×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扣除具体规定按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执行);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合理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转让收入×1%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备注3:能提供房屋转让原值凭证,合理费用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按(转让收入-购入价-购入时缴纳的税费-合理费用-转让时缴纳的税金)×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扣除具体规定按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执行);不能提供房屋转让原值凭证,合理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转让收入×2%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备注4:土地增值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征收办法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5)房地产企业建设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

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可减除以下项目金额:

(1)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2)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4)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等。

备注5: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1%。(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暂不征收(2)计算公式:应交城建税=(实缴增值税+实缴消费税+实缴营业税)×适用税率;应交教育费附加=(实缴增值税+实缴消费税+实缴营业税)×3%;应交地方教育附加=(实缴增值税+实缴消费税+实缴营业税)×1%。

(二)买方需缴纳的税费

税种

税目

 计税依据 

税率

契税

房屋

转让价

 1-3%

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

转让价

0.5‰

权证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

 

5元

备注:契税:首次购买90㎡以下(含90)的,1%;首次购买90㎡以上,144㎡以下(含144)的,1.5%;非首购或面积在144㎡以上的,3%。

其他相关费用:产证登记费:80元(买方缴纳)

交易手续费:面积*3元(买卖双方分别缴纳)

国土登记费(视所在区的不同而定,买方缴纳)

二、房屋赠与相关税费
(一)直系亲属赠与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下列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暂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
(1)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计税方式:

缴税方

税种

税目

 计税依据 

税率

受赠方

契税

房屋

评估价(指导价)

 3%

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

申报价

0.5‰

权证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

 

5元

赠与方

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

申报价

0.5‰

备注:其他相关费用:产证登记费:80元(受赠方缴纳)

交易手续费:面积*3元(双方分别缴纳)

国土登记费(视所在区的不同而定,受赠方缴纳)

 

(二)非直系亲属赠予
1、计税方式

缴税方

税种

税目

 计税依据 

税率

受赠方

契税

房屋

评估价(指导价)

 3%

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

申报价

0.5‰

权证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

 

5元

个人所得税  

其他所得 

评估价(指导价)

20%

赠与方

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

申报价

0.5‰

营业税及附加  

销售不动产

评估价(指导价)-原购房金额 

5.55%

备注:1、赠与的房屋不适用五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税、换购政策,按评估价(指导价)20%征收个人所得税。
    2、赠与的房屋不论是否超五年,营业税及附加按(评估价(指导价)-原购房发票金额)×5.55%征收。

(三)受赠房屋转让
受赠人再行转让的按照一般房屋转让的税费相关规定缴纳。

1、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同样适用:①五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税;②换购政策; 
2、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余额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eg:甲以50万购买一处住宅赠与乙(非直系亲属赠与),市场评估价为55万,两年后乙将此处住宅以80万转让给丙,市场评估价为85万,丙为首次购买,房屋未满五年,面积89平,赠与和转让过程中产生费用计算如下:
(1) 甲将房屋赠与乙应缴纳税款
甲:印花税:550000×0.5‰=275元
营业税及附加:(550000-500000)×5.55%=2775元
 乙:契税:550000×4%=22000元
 印花税:550000×0.5‰=275元
个人所得税:550000×20%=110000元
(2) 乙转让房屋给丙应缴纳税款
乙:个人所得税:〔800000-500000-(22000+275+5+110000)〕×20%=33544元
营业税及附加:(850000-500000)×5.55%=19425元
丙:契税:850000×1%=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