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涉外继承
028-85179073
13980621109
当前位置:首页 > 港、澳、台、涉外继承 > 出国(移民)要注意
出国(移民)要注意

相关案例:移民孩子父母双亡,留在美国寄养无法回国

这是发生在美国的真实故事,而且不是孤例。

一个朋友,夫妻俩带着孩子全家移民到美国去了。

悲剧发生在一天上午,夫妻俩去上班,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两个人都不治身亡。

孩子的爷爷奶奶、姥爷姥姥赶到美国,见到了孩子,想把孩子领回去,但美国政府不同意:因为这孩子是美国公民,而且全部遗产在孩子成年前也应当由政府管理。

四个老人就申请去美国定居,好照顾孙子,但由于他们都年龄太大了,美国政府没有批准他们的申请。可怜的父母双亡的孩子不但得不到中国祖父母舅舅小姨叔伯婶婶们的关爱,还要被送到素不相识的政府指派的寄养家庭里去,对孩子的身心来说简直就是雪上加霜的打击。

作者解读:立好遗嘱,孩子才有保障

西方国家的观念和我们不同。

中国人讲的家庭,是一个大家庭,爷爷奶奶也是家庭的一份子。但在西方,家庭基本的构架就是父母和孩子,爷爷奶奶的联系要淡很多。而且孩子是美国公民,他们是不大可能让中国人抚养美国公民的。

这时候如果有遗嘱就不一样了。

如果夫妻俩同时去世,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才会由政府监管孩子和财产。如果你没有立下遗嘱说明孩子的监护权,那么就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旦夫妻双双去世,无遗嘱,国内亲戚不能抚养孩子,政府接管你的全部资产,而且政府指派有资格的美国家庭收养孩子!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相信也是海外华人父母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所以,移民的父母们,遗嘱必须要立,而且宜早不宜迟。

二、移民以后,怎么立遗嘱?

张总移民以后,确实遇到一些不方便的事情。

其中经常发生的情况,就是不熟悉外国法律引起的不便。

虽说现在是外国人,但张总的事业和主要的财产都在国内,且不说得重新了解国内法律对外国人办事的要求,现在还不得不了解外国法律,与自己有关的很多问题,都得注意,一不小心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相关知识:国外立遗嘱的有关知识

1.美国

美国人立遗嘱要分几步走:

首先,遗嘱用纸有要求,必须写在一份不会褪色的文件上;

其次,遗嘱执行人不能少,遗嘱执行人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机构(比如银行、律师事务所等);

第三,签署遗嘱必须有证人在场,而且必须有至少两名证人在场,否则遗嘱可能无效;

如果遗嘱牵涉到未成年人,还需要为未成年人指定一位监护人。

遗嘱会被存放在安全而保密的地方,比如银行的私人保险箱内。

2.法国

法国人立遗嘱有三种方式:

一是自书遗嘱,而且这种遗嘱必须是手写的,打印后签名的不能生效。

二是公证遗嘱,这种遗嘱由公证处打印,遗嘱人签字后可以成立,受到大多数人的欢迎。

三是密封遗嘱,可以让遗嘱内容保密,但也要通过公证机关办理。

3.日本

日本遗嘱主要分为三类:一种是自书遗嘱,立这种遗嘱不需要证人;第二种是公证遗嘱,这种遗嘱需要有两位以上公证人员在场才能有效;第三种是秘密遗嘱,这也需要两个以上的证人。

作者解读:在国外立遗嘱应当遵守外国法律

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到了外国的山上,当然得唱外国歌。

所以移民以后,了解国外的法律是不可少的,而且绝不是自己找来法律一看,就说OK了,可以了。 中国法律才多少年,人家的法律几百年了,而且很多国家都是判例法,你整理得清楚吗?

所以呢,很多人最后都不得不求助律师。

这一点移民的人得注意了 外国律师费老贵老贵了。我在澳大利亚律所上班的时候,2007年的物价水平,基础收费一个小时300到600澳元,大概2000到4000元人民币的水平吧,而且这个小时数不像您想的那样,因为人家的程序比较复杂。

现在的价格?CPI不是一直都上涨着吗?

言归正传,再贵也得遵守法律不是?还有个问题必须注意,如果房子等不动产在国内,那么这部分遗产的处理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所以呢,还得找一个中国律师。

有没有省钱的办法?

办法有,就是不管什么财产,您都放在中国,这部分就按照中国法律处理。

为什么说部分呢?因为有些财产是没法放在中国的,比如著作权、代理权,而且和继承人到底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有关系,和到中国法院办理还是外国法院办理也有关系。

这些事情比较复杂,将来有机会慢慢聊。

三、出国了,要交遗产税吗?

被网友称为2011年度“励志大片”的事件,要数“凤姐出国”了。

凤姐何许人也?

不是《红楼梦》里的王熙凤,而是网络红人罗玉凤,因一系列雷人言论在网络上走红,被人称为“凤姐”。她自称懂诗画、会弹琴,精通古汉语,自称“9岁起博览群书,20岁达到顶峰,智商前300年后300年无人能及”,“现主要研读经济类和《知音》、《故事会》等人文社科类书籍。”

看看人家凤姐出国以后,向国内扔下的一句话,“到美国求什么?我们这些东骗西骗,甚至不惜假结婚到美国为了什么?那些花八万美元偷渡过来的人为了什么?不就为了一份稳定的工作,一个舒适的环境,随便就能买到房子,非常便宜的日用品和食物,小孩免费上学,几乎永远不怕失业,生病看得起医生,老了有退休金吗?”

多么优越!

不过呢,且不说凤姐说的是否真是如此,没有孩子的人不必考虑,有孩子的,倒是要认真研究一下:这个国家收遗产税吗?

相关知识:目前开征遗产税的国家

目前开征遗产税的国家有100多个。

其中,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中央政府分别于1972年和1997年停征遗产税,但是部分省(州)地方政府继续征收此税;新西兰于1992年底停征遗产税,但是继续征收少量的赠与税;意大利于2001年停征遗产税;美国于2010年停征一年,2011年起重新开征,免税额为500万美元,税率则降低到35%。

开征国家中,最高边际税率达到50%以上的国家有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希腊、日本、韩国、荷兰和葡萄牙等;最高边际税率在40%以上、不足50%的有捷克、芬兰、冰岛、卢森堡、英国、美国等;最高边际税率在30%以上、不足40%的有斯洛伐克、西班牙和瑞典3个国家,占12.5%;最高边际税率不超过20%的有丹麦、爱尔兰、挪威、波兰和土耳其5个国家,占20.8%。最高边际税率达到40%以上的国家共有15个,占62.5%。

作者解读:注意双重收税的风险

很多人移民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怕将来政局动荡,自己的财产被“共产”了。

但是,如果将来中国开征遗产税,很多人恐怕要双重交税了。

因为很多国家都是全球收税的,也就是说即使你的遗产在中国,只要你加入了他们国家的国籍,那么就要交税。而中国如果开征遗产税,不但全球收税,还要属地收税,你是外国人了吧?没关系,钱在中国,照收不误。

所以呢,移民的人一定要研究好了,不要真的有这种“杯具”发生。

核心提示1:移民的人要不要交中国的税?

一句话说,不管移不移民,只要财产在中国,就要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第一条规定,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财产,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核心提示2:拿绿卡,还收遗产税吗?

这也有风险,而且也是双重风险。

有国外居留权(绿卡)的人,还是中国国籍,按中国法律办,同时财产在国外,也得按照国外法律办,人家说在我地界的财产,一样收税。这就是双重收税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所以呢,将来中国的税肯定要交,移民的时候要问清楚该国法律,现在收不收,将来呢,也要考虑,毕竟移民不是出去旅游 想回来就回来了。

四、出国了,公司股份能过户吗?

孩子或者大人移民以后,身份变了,将来如果继承国内的财产,可能要继承国内的公司股份。

这时候公司里面其他股东如果说,我们本来是内资企业,现在你一个外国人成为我们的股东了,那么公司就变成外资企业了,这怎么办?没办过!

相关案例:股东去世,德籍遗孀继任股东遇阻

据报道,家住上海浦东的刘伟娶了一个德籍妻子嘉妮。之后刘伟随嘉妮加入了德国国籍。2007年,刘伟在德国期间不幸患病去世,刘伟在中国经营的企业因此卷入一场国际官司。

原来,2002年,刘伟出资与朋友共同注册了维德公司,刘伟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雷某是公司监事。2006年,刘伟加入德国国籍后,公司一直由雷某管理。

刘伟去世后,嘉妮继承了刘伟在公司的股份,于是她到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书》。当她和律师来到维德公司,要求雷某签署文件,登记自己为公司股东时,雷某以公司章程中未对股权继承问题作出规定、外籍人士登记为股东将改变公司性质为由拒绝了嘉妮的要求。于是,嘉妮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并判令维德公司以及第三人雷某为其办理相应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在维德公司章程未对股权继承另作约定的情况下,嘉妮作为股东刘伟的合法继承人,无需公司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就可依法继承股东身份。判断公司是内资还是外资公司,应根据出资来源地原则,与股东国籍无关。已入外国籍的华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在不改变该公司出资来源地的情况下,公司性质仍为内资公司,股东变更无需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手续。公司有义务协助新股东办理一切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据此,法院判决嘉妮可以继承该股份。

作者解读:公司股权过户,要注意公司章程的规定

这个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外籍人士可以不经审批而取得公司股份。

但是不能不提醒各位亲爱的朋友:由于这个案件是新类型的案件,而且我国并不实行判例法,所以这个案件虽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换了一个城市,换了一个地方,法官不一定这样认为,本案一审法院的法官就没有支持嘉妮的主张。

而且,很多时候并不是法院说了算。公司的登记恐怕要工商局说了算,即使对方股东同意,但工商局不同意,也会产生很多的麻烦事情。

解决方案是,公司的章程要做好相应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继承股东身份,要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案二审法院是根据公司章程没有其他规定而作出这样的判决的。

为了确保公司股份顺利继承,与其等法院认定章程没有说不可以,不如在章程中写明可以。

五、中国人如何继承海外遗产?

中国人继承海外遗产,如果被继承人,也就是死者是外国人,那么无疑要遵守外国的法律。

如果是中国人继承中国人在海外的财产,那么动产要依据中国法律,不动产要依据外国法律来执行。

相关案例1:中国女孩在美国打遗产官司

《幸福》杂志报道了中国女孩李安妮在美国打遗产官司的事迹。2003年,21岁的中国女孩安妮前往美国密歇根大学攻读全额奖学金学位。在美国,她租住在一个名叫马小琴的华裔老太太的屋子里。

随着日子的过去,安妮和马老太太关系越来越密切,两人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安妮慢慢地知道了一些关于她的事情:20世纪70年代,马老太太从台湾移民到美国,从白手起家开始创业,直到成为资产过千万的富商。她有两个继子,但感情并不深。

两个月后,马老太太突发心脏病不治去世了。

马老太太的大儿子雷诺和小儿子吉姆在听到她去世的消息后,立即赶到医院。在医院里,他们愤怒地对安妮叫喊着。安妮这才知道一个无法相信的事实:马老太太在去世前立过一份遗嘱,在遗嘱里她竟然决定把价值40万美金的房子留给安妮。

雷诺和吉姆认定这是安妮的阴谋,他们立即提出诉讼,声称安妮以欺诈的手段骗取了继母的遗赠。他们还多次打电话辱骂安妮。

两个继子对安妮人格上的侮辱和对马老太太感情上的淡漠,让她再也无法忍耐。为了尊严,她决定和他们打这场官司,并发誓要讨回一个公道!

虽然按照美国的法律,继承遗产不一定要继承人和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但由于当时马老太太的身体状态不太好,法庭很容易认为安妮是以欺诈的方式让老太太立下遗嘱的。这时律师建议安妮,要打赢这场遗产官司,首先要使法官确信以安妮的经济状况,并无意于马老太太的这笔遗产。同时,还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让法官相信,她和老人的关系相处得非常融洽,这份遗嘱确实是老太太自己的意愿。

正如律师所言,法官对安妮的陈述提出了疑问。安妮向法官解释了自己和马老太太的中国情结,并推断这就是老太太为什么会将这笔遗产留给她的原因。

事后,律师告诉安妮,希克斯法官近期曾有歧视亚裔当事人的不良记录,按照美国法律程序,他不再适合担任涉及亚裔的案件审理,所以重新开庭时安妮可以申请更换法官。当然,只有这条理由还不足以打赢官司,安妮必须寻找一些强有力的证据。

就在安妮辛苦地收集证据的时候,她竟意外地接到了一个电话,电话是马老太太的一个好友苏琳娜打来的。她告诉安妮,马老太太生前经常打电话和她聊天,在去世前的两个月,经常提起安妮。她说,她很喜欢安妮,和安妮在一起生活得很快乐。

苏琳娜打来的这个电话,让一度陷入绝境的安妮找到了一线生机。律师马上到电信部门打印出老太太这两个月来的电话记录,里面果然有很多是打给苏琳娜的,这样就可以证明苏琳娜的证言非常可信。

2004年5月重新开庭时,安妮以无法辩驳的人言证词让吉姆兄弟一败涂地。陪审团的法官合议后终于作出了判决,安妮享有遗嘱上登记的马老太太的遗产的继承权。

作者解读:打外国官司,更要选好律师

从安妮的经历,我们可以发现,案件中关键的几步策略,都是她的律师提出的。首先是抓住了打动法官的关键点,在发现无法打动法官时,立即建议安妮提出了法官回避的申请,使案件有了回旋余地,同时告诉安妮仅仅靠更换法官无法取得官司的胜利,使得安妮积极开展其他准备工作。

无独有偶,大家可能还记得桑兰在美国打官司的经历。

事实证明,桑兰的律师是不成功的,他先是搞错了管辖地,之后又与桑兰唱起了对台戏,最后演变成一场闹剧,桑兰也陷入了忘恩负义的舆论泥潭中。

打外国官司,一定要选好律师,发现律师不行时,一定要果断更换。

核心提示1:继承海外遗产的方式有两种

国内公民继承在美国的亲属的遗产,一般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一是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一是请求有关机构查对、确认。

无论用哪种方式解决,当事人都必须向承办机构出具有关的公证书。

比如: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继承权证明书、委托书等。如果继承人与死者是夫妻关系的,则要出具结婚证明书;如果继承人与死者是父母子女关系的,要提供出生证明书。

这些公证书制成后,再经美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即可发往美国使用。

核心提示2:美国各州继承法不尽相同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没有全国统一的继承法,有关继承法律由各州立法规定,它们之间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的规定。

对于合法的继承人来说,即使没有及时向法院申请继承,也不会因时效问题而失去继承权,根据美国各州的法律,继承人永远有继承权,不受时间的限制。

相关案例2:老外遗嘱分割中国房产

李某是改革开放后随着移民潮走出国门的美籍华人,膝下没有儿女。2000年起,李某先后在北京、上海等地购置了十余套房产。2003年,李某因病去世,去世前,李某在美国律师的见证下订立了遗嘱,将其在北京的6套房产和上海的8套房产分配给其在国内的母亲和3个兄弟姐妹。

其母亲在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后,3个兄弟姐妹持李先生的遗嘱到北京和上海的房管局要求办理过户,被告知应先办理公证。经咨询公证处,得知需先到美国法院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到我驻美大使馆进行遗嘱认证,才能办理公证。

核心提示1:如何确认美国遗嘱的效力?

在美国,遗嘱一般包括:口授遗嘱,自书遗嘱,见证遗嘱,公证遗嘱,见证公证遗嘱等。每个州都承认一种或几种遗嘱为有效遗嘱。自书遗嘱须有两个见证人,并一式两份。自书遗嘱的见证人须以宣誓书方式证明该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所立,如见证人也死亡,可由其家属证明自书遗嘱上的见证人签名属实。

遗嘱人死亡后,继承人应将遗嘱交遗嘱人生前所在地法院,由该法院登广告三周,看是否有债权人申报。遗嘱人死亡六个月后,即可按遗嘱或州法律分割遗产。

继承人在美国法院办理完手续后,应到我国驻美国大使馆申请对遗嘱进行认证,之后再到我国公证机关进行遗嘱检验。公证机关的检验内容主要包括:确认遗嘱是否是遗嘱人本人所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符合行为地法律;遗嘱人在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本人所有;遗嘱受益人有无变化,遗嘱有无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等等。

公证机关检验后,出具继承权公证书。继承人可持继承权公证书到相关的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继承财产。

核心提示2:如何确认香港遗嘱的效力?

和美国的遗嘱检定手续不同,对于遗嘱是否是遗嘱人本人所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符合行为地法律,应由香港高等法院进行检定。

根据香港惯例,遗嘱经高等法院检定后,法院即发给当事人一份遗嘱检定书及遗嘱影印件,遗嘱原件则由高等法院保存。

之后,继承人可以到我国司法部备案的香港律师那里办理公证证明。

经香港高等法院检定并由香港律师公证的遗嘱(副本),如其内容与我国法律无抵触,应视为有效遗嘱,公证机关据此为遗嘱受益人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如其内容与我国法律有抵触,应视为无效遗嘱,公证机关不能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如其内容部分与我国法律相抵触,公证机关只能对有效部分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六、外国人如何继承国内遗产?

广东人把外国人叫作“鬼佬”,但是,外国人不是鬼,有权继承在中国的遗产。

只要他们国家没有在继承问题上歧视中国人,根据对等原则,我们也不歧视他们,无论是外国人、无国籍的人,还是有双重国籍的人,都可以按照中国的继承法继承在中国的财产。

相关知识:外籍人士如何办理在华遗产的继承手续?

华侨及外籍人士在申请继承遗产时,应办理如下手续:

一、首先向居住国公证机关申请公证书,证明申请遗产继承人的职业、住址、与在华死亡人的亲属关系。申请人申请的公证书须居住国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指定的办理认证的其他官方机构和我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二、来华向遗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手续。申请人持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公证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如有遗嘱应与遗嘱一同)亲自前来办理,公证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审核后,如果经审核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颁发继承权证明书;

三、申请人凭我国公证机关颁发的继承权证明书向遗产管理部门(如银行、房地资源局等)按法定程序和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起办理遗产继承事项;

四、遗产继承人需要证明的主要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产继承人也可以在我国有关地方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由公证机关核发继承权证明书;

五、遗产继承人不能亲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遗产继承的相关手续,可以委托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亲属代为办理,没有亲友的,可委托遗产所在的法律顾问处推荐律师办理。在委托律师办理的情况下,申请人须办理委托书;

六、委托书的内容应写明受托人的姓名、住址、权限。委托书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生效。

核心提示:在涉外继承中,如何适用法律?

1.中国公民继承遗产时:

1.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外的,不管不动产还是动产均适用外国法律;

2.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内,遗产在国外的,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的法律;

3.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内的,则动产适用外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

4.如果被继承人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产都在我国境内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我国法律。

2.外国公民继承遗产时:

1.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不管被继承人是不是中国人,只要他居住地也在我国境内,则动产和不动产均应适用我国的法律;

2.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则动产适用外国法律,不动产适用我国法律;

3.如果中国公民作为被继承人时,其遗产在国外的,而该公民居住在境内的,则动产适用我国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法律;

4.作为被继承人的中国公民如果生前居住在国外,遗产在境外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外国的法律。

附录

从继承到传承:一种使命与责任的创新

陈凯律师和他的继承法律服务新时代

刘桂明

他是一个很有想法的律师,因为他的想法正在帮助他开创一个法律服务的新时代;他是一个很有方法的律师,因为他的忠诚他的专业受到了诸多客户的无比信任;他更是一个很有说法的律师,因为他敢于挑战法律的“死亡沙漠”,所以他居然以遗产信托将律师业、信托业和资产管理行业有机结合成了一个新兴产业,开创了一个法律服务的新时代。

他就是来自北京律师界两万多名律师中一个看起来很普通实际上很特别的陈凯律师。他执业起点一般、执业时间不长,却已占据了许多当之无愧的“中国第一”。

有一种使命是传承

十多年前的1998年,当我第一次见到陈凯的时候,他还是一个未毕业的大学生。

当时我也是“跑两会”的一名记者,正在代表驻地采访他的母亲,一名朴实的农村妇女,没有任何公职,却是他们县建国以来唯一的全国人大代表。陈凯很礼貌很拘谨地默默坐在一边听我们谈话,身上散发着农村孩子那种老实的气息。

这样的农村妇女代表,是否也是因为某种政治需要而当上的“花瓶代表”?我不禁有些疑问。

但其后了解的事实深深地震撼了我: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两代人中竟然有三人(祖父、父亲和母亲)进入第一次修编的当地《县志》,没有一个“吃皇粮”的,没有一个知识分子,作为农民举家被记入历史的,真是鲜有所闻。

陈凯大学刚毕业,他的父亲就英年早逝了。“第一个月工资都还没发下来,甚至还来不及享受一下儿子的孝敬”,陈凯每次总是这样感慨。而这位自学成才的父亲临终留给子女的只有一句话:“好好读书!做有意义的事!”

父亲的葬礼让他非常感动。这个普通的农村养殖户家里,挤满了受他家无私扶持而脱贫的十里八乡的农民们,有的人甚至是一路哭着赶来的。一个小小的县城里,这支送葬队伍被陆续赶来的农民们不断扩充着,以致于最后交通堵塞了很久。作为长子始终走在队伍最前面的他,默默地前行着、感动着,父亲临终的话在他心里慢慢地发酵,泪水几度模糊了他的双眼。

十多年后,他说,始终有一种使命在驱动着他,不断地前进。这种使命来自于传承的力量。他深刻地感受到,自己传承着一种责任,做一个真正的人,做一件有意义的事,无愧于天地,无愧于父母,无愧于后人。

父亲的话牢牢印在他的脑海里。

虽然毕业后被分配到京郊一个偏远的国企担任法律顾问,也没有遇到什么有意义的大案要案;虽然很小就立志做一个大律师,但每天面对着大量与法律无关的市场营销、公司管理,甚至领导出差这样的繁事琐事;虽然在那个似乎旱涝保收的国企里,还可以躲在寂寞的单身宿舍里,每天听听英语广播、看看《中国日报》,但所有这一切都没有让他停止自己的思考,动摇自己的信念,松懈自己的斗志。

有一种忠诚是使命

离开国企后,陈凯成了一名真正的律师。但是,没有背景、形同北漂、人生地不熟、生活根基不稳,偌大的北京城里,和他一样的年轻人数以百万计,明天在何方?事业在哪里?

迷茫也好,忧虑也罢,他的回答似乎只有前进的脚步。学习、工作、思考、探索,他的生活每天都充实着奋斗的身影。他说:“理想,就是让人觉得自己不去做一定会后悔,去做以后,即使做不成也无怨无悔的东西”,“律师,就是我的理想!”

他是一个忠于理想的人。这种忠诚的品质,在我们已经十多年的交往里,不止一次地闪烁着光芒。曾经和他共事的尹明律师说:“陈凯的聪明、勤奋和谨慎,让当时所有和他一起共过事的大牌律师们,例如青岛的王亚平律师、福州的于宁杰律师、还有海尔、长虹、国泰君安、清华同方的法务主管们,都交口称赞”,“还有,他制订合同的能力堪称一绝,比如在劳动合同里面,他竟然能想到员工的肖像权问题!”尹明对陈律师的能力非常佩服。

而陈凯交出的答卷也令人诧异,不到30岁,他便已成为数家世界500强企业的代理律师,代理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和项目,其中包括最高法院第一起委托理财案件在内,业绩记录十分优异。

他的优秀表现,甚至多次引得被打败的当事人主动联系,希望他能在其他案件中为自己担任律师,而一名被他击败的企业老总,甚至打听他是否有女朋友,有意让女儿结识这位青年才俊。

面对蒸蒸日上的事业,陈凯想的却和别人不一样。“他从来没有放弃做一名涉外律师的想法。”尹明律师感慨道。

2007年,经过网络自荐获得面试机会后,陈凯远赴澳大利亚HWL律师事务所,成为该所的一名律师助理。回国后,他开始在涉外领域大力拓展,客户名单中逐渐多了数家海外上市公司,甚至某国财政部也委托他成为其在中国法律事务的常年代表。

如果说对事业的忠诚,让他的人生开出了不一般的花朵,那么对客户的忠诚,则让他的品格之花更加绚烂。

“我和他第一次见面在酒店大堂,虽然当时他可以说是刚起步的年轻人,但我第一眼看到他,我就知道他可以的。”奔波于各国,拥有数家海外上市公司的印尼华侨Koh先生对自己的眼光很得意。

经过几次试探,Koh先生逐渐对陈凯建立了更大的信心,他不但聘请陈凯做法律顾问,还将数额巨大的资金交给他监管,“他签字就可以付钱,钱虽然不少,但这些年来从没出现过差错。”

而另一位富豪,坐拥数十亿资产,甚至拥有一个私人车队的霍先生,则把自己的终生托付给了他。霍先生不但让陈凯打理自己公司的法律事务,甚至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身后事和家族的其他事务委托陈凯代为管理。“我这辈子,还有将来家庭的事情,都交给陈律师了。”

“他没问题,我很看好他,特别是他的能力和为人!”曾经在民主党派担任领导干部的丁迪红老师谈到陈凯时,脸上洋溢着微笑。

“使命产生忠诚。这是他自己的解释。”他的助手李春律师说。

“使命产生忠诚”,诚哉斯言。如果说有一种使命是传承,那么对陈凯律师来说,这种忠诚无论是对事业的忠诚还是对客户的忠诚,都因为其使命与责任的担当,变得更加可贵与高贵。由此,我不禁想起了《大学》里的一句话:“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 意诚而后心正!”

只有对理想、对事业、对客户、对朋友具有的那种使命感,那种诚意,那种执著,才会产生这样不懈的追求,才能认识人生的真实价值,才会去追求完美的境界,这种油然而生的忠诚品质,难道不正是我们法律人所需要的吗?

有一种追求是忠诚

“陈律师常说,生活很好地回报了他,他非常知足。”

在高档咖啡馆操着英语和外国客户高谈阔论,在宽敞的会议室一本正经地分析案情,在法庭自信地点杀对手。用他自己的话说,很快过上了自己想要的生活,算是活得比较滋润。

然而,多少个夜晚,父亲的话在梦里唤醒他。对着窗外的夜空,他问自己:“什么是有意义的事?”

“大雨落幽燕,白浪滔天,秦皇岛外打渔船,一片汪洋都不见,知向谁边?”

“知向谁边,就是不知向谁边啊!”在开博客的时候,陈凯选择了这个最能体现自己心情的词语,作为自己博客的名字。不料,他不经意选择的博客名称正好与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卫平教授一部新作的书名完全一致。后来,他笑称这是他与张卫平教授之间一个特殊的缘分。的确如此,张卫平教授后来成了他打造的“公明”品牌的专家顾问。

在几度迷惘和探索后,命运之神终于向他打开了一扇窗。

然而,窗外并不是肥沃的土地,美丽的草原,或是秀丽的山水,而是人称法律“死亡沙漠”的继承法领域。

对于律师来说,继承法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法律领域。

我国《继承法》尽管只有37条,自1985年颁布实施后,26年来竟然没有作过任何修订。而这26年却是中国社会发生巨大变化的26年,不但在实践中应如何适用继承法充满了争议和疑问,而且在继承法研究领域,也有着专家非常少、著作非常少、实务研究非常少的特点,几乎没有现成的道路可以走。

“我们这里真正从事继承法研究的老师,应该说只有一个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教研室主任姚辉教授这样形容继承法领域的研究现状。这无疑增加了律师从事此类业务的难度。

“继承法律业务绝不是一个简单业务。”陈凯认为,一份遗嘱订立以后,可能在20年、30年甚至更长时间以后才会产生效力,之后还需要执行。如果一旦出错,根本没有任何弥补的机会。而在继承领域,每一件事务都牵涉到许多人的切身利益,任何一方都可能提出质疑和异议。律师的工作是否扎实严谨,是否经得起考验,是否经得住推敲,非常关键。

“如果律师不够严谨,不够扎实,素质不过硬,就无法对得住委托人的信任,这个责任,任何人都负不起。”他说。

然而残酷的现实却是,超过60%的遗嘱无效,这其中,由律师和公证处办理的遗嘱业务不在少数。而继承业务的收入相对较少,一旦出错,赔偿责任却非常重,法院判决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承担巨额赔偿的案件不在少数。这些都导致了继承法律业务难以登上大雅之堂,大律师不愿做,小律师随便做,都认为是一个低端业务。

可以说,无论研究领域还是实务领域,继承法律业务都可以算得上我国法律中的“死亡沙漠”。

然而,陈凯决心挑战它,而且不仅仅是源于对事业对客户的忠诚去追求,更是怀着一种唐僧西天取经的虔诚去挑战它。

为什么选中这个领域?常常有记者自然问到他这个问题。

“因为非常有意义!”他说。

继承法对于当今社会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已经超过12%,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老龄化程度甚至超过了15%,到2020年,这个数字会超过20%,这意味着每5个人中,就有1个超过60岁以上的老人。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社会问题。同时,财富的增长、法律意识的增强、相关机制的缺失,导致继承纠纷一直呈直线上升现象。

如果不能从观念、立法、司法、行政、执行等方面全方位地加以应对,继承问题必将耗费巨大的社会资源,引起更多的争端,在更大范围内损害社会财富的有效传承。陈凯认为,传承观念淡薄所引起的冲突和困境,已经在很大范围内成为了妨碍家庭和谐的首要因素。

必须加以注意的是,中国人传承观念的淡薄更突出地体现在对待遗嘱的态度上,中国人认为遗嘱是老人、病人要考虑的事情,没有意识到订立遗嘱是对家庭、对父母孩子、对亲人、对事业、对社会、对自己负责任的一种做法,也没有意识到遗嘱缺失,可能给家庭、事业和社会带来的麻烦和伤害,更没有意识到树立及时立遗嘱,定期立遗嘱的观念,实际上也是一种文化、一种发展的文化、一种和谐的文化。

于是,如何完善它、推动它、帮助更多的家庭通过合理的遗嘱安排实现传承,帮助更多的人通过遗嘱来成就自己,就成了陈凯律师从专业到事业的追求、从忠诚到虔诚的追求。

“我发现,我之前十多年的律师生涯简直就是为它做准备的。这件事利国、利民、利千秋,我一定要做,而且要做好!”他坚定地说。

有一种开创是追求

传承,是一种使命和责任,是一种信心和力量。而对于陈凯来说,他把传承做成了一种创新和提升。

他开始了继承领域的潜心研究,理论的、实践的,国内的、国外的,台湾的、香港的,利用海外工作和熟悉外语的便利,他获得了很多第一手的资料。看他的书架,你会发现影印本比正式版的书多,外文的书比中文的书多。“我们很欣喜地发现,我们所研究的许多问题,从国内的各种资料看,都是没有人研究的。”各种研究成果陆续发表,他在继承领域的突破逐渐被学界所关注。

从各种渠道收集的实际案例资料,更是被他反复研究。“从实务上看,我们需要更加谨慎,需要更多的智慧,也需要准备更多的法律文件”,“因为国外的法律规定很多,法律服务中的很多问题可以遵循已有的法律规定,没必要签署太多的文件,往往就以一套表格作为合同的主要内容”,“而我们可以依据的法律规定非常少,很多问题甚至存在较大争议,我们不得不把一个个问题列出来,再通过与客户签署法律文件来确认和解决。”这一整套业务流程,是他带领律师团队通过大半年的艰苦攻关建立起来的,通过实际案例的检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说起实务操作问题,他如数家珍。

随着创新的继续深入,他将目光对准了遗产信托这个新兴领域。

他历时1年之久,三易其稿写出《传递财富传递爱》,法学泰斗江平老师为该书作了《有恒产者有恒心》的序言,并称赞他“从此开辟了一个更加全面而宽阔的法律服务空间与法学研究领域”。同时,凝聚着该领域尖端学术研究成果,由他带领着律师团队辛苦攻关作成的继承法专著《继承专家》也即将杀青,并将在《传递财富传递爱》面世以后随之出版。

他开始运筹帷幄,在他的主持下,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成立了专门的继承部。同时,他主持组建了中国第一家遗产管理咨询公司:北京公明遗产管理集团。他通过与公证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相关服务产业的合作,组建了中国第一个传承服务平台。

“遗产信托是一个把律师业、信托业和资产管理行业结合起来的新兴产业”,“遗产信托的好处很多,对于家族传承来说,它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能保持家族的长期繁荣”,“遗产信托在英国已经有百余年的历史,而近年来也被香港和台湾的众多家族所采用,取得的效果令人瞩目。”陈凯律师对遗产信托的未来充满了信心,“这是一个符合历史潮流和转变发展方式要求的现代服务业,开创这个新产业,很有意义!”

这是一个新想法,它可能由此将开创中国律师业法律服务的一个新时代;这是一种新方法,它可能由此将更加全面、更加到位地提升我国法律服务的层次与档次;这是一个新说法,它可能由此将继承法律带来从服务到文化的理念革新。

如果说继承的是一种物资、一种财富、一种资源,那么,陈凯律师所主张传承的则是一种精神、一种事业、一种文化。

可以说,陈凯律师的追求既是一种魄力、一种胆识、一种高度,更是一种担当、一种使命、一种信仰。正如笔者在很多场合说过的,每一代人的成功都不可复制,唯一不变就是变。我们在经历了以张思之、任继圣、张斌生、高宗泽、田文昌、岳成、于宁、钱卫清、王俊峰、吕红兵等不同年代为代表的几代律师的成功之路后,欣喜地看到像陈凯这样一批“70后”新一代中国律师,以不同于前人的方式,大步领先地走在创新发展的道路上。

他的创新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上海电视台、北京日报、经济参考报等权威媒体多次报道了他的探索,江平、贺卫方、张卫平等法学大家也给予他充分肯定。“在这个领域潜心做下去,做到中国第一,做得最远、最久、口碑最好!”江平老师这样鼓励他。

让我们一起来见证他的努力与追求,祝福他的成功与传承。

因为有一种传承是所有法律人的信念与信仰。

原载于《民主与法制》2011年第3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