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纠纷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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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承包经营权取得方式的不同,对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作了不同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法人可以继续承包”。由此可见,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承包经营经,承包人继承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是一种财产权利,承包人死亡时其承包经营的收益便依照继承法规定继承。同时,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并不具有绝对性,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具体而言:

 1、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因为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进行的承包,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承包过程强调公平,承包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只要作为承包单位的户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可能发生继承的问题。只有当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消灭。而且,从理论上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原承包人死亡的,具有承包资格的继承人才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继承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不应当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否则就会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的权利益。

 2、家庭承包的承包人应得的收益可以依法继承

 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依法应当获得的承包收益,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具体包括两种情况:(1)在承包期内,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如户主去世)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耕种,但该成员依法应得的承包收益属于死者的遗产,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2)在承包期内,承包广播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的承包方消亡,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承包户的其他成员死亡,可以适用前一种情况进行继承,但承包户的最后一个成员死亡后,其应当获得的承包收益,也可以依法继承。

 3、家庭承包中林地的承包人可以继续承包

 考虑到林地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职投资周期长,见效慢等,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将林地与耕地、草地区别对待,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家庭承包的林地,某个家庭成员死亡,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最后一个死亡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均可以继续承包,直到承包期满。

 4、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承包人依法应得的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均可以继承。

 其他方式的承包,承包人可以为单位或者个人,单位承包人消灭后,其依法应得的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其权利义务随者继承;个人承包人死亡后,依法应得的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在剩余承包期内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