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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问题

遗嘱继承作为法定继承的对称,在经济迅速发展、国民财富日益增长的我国目前社会生活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国民收入与可支配财产的增加,公民财产意识的不断增强,在现实的家庭生活中,夫妻共同遗嘱的运用变得越来越频繁,但翻开我国的《继承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共同遗嘱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学理论界及法院的实务操作中也出现了不同的观点,本文中,笔者就共同遗嘱的涵义及效力等问题发表自己的一些见解。

 
一、 什么是夫妻共同遗嘱
  共同遗嘱是一种特殊的遗嘱,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同一份遗嘱。它并不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各自独立的遗嘱记载于同一文件之的遗嘱,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立遗嘱人的共同或各自遗产处分意思的内容共同或相互关联,并约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指定的第三人为最终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由于一般的亲属关系(如父子、兄弟姐妹)之间不太会出现订立共同遗嘱的情况,因此事实上,大多数订立共同遗嘱的情形发生在夫妻之间,即订立夫妻共同遗嘱。
 
夫妻共同遗嘱一般有以下三种类型:
1、 夫妻互相指定对方为继承人的共同遗嘱。
  即夫妻双方共同订立遗嘱,约定当夫妻任何一方死亡时,由生存的一方继承死亡方的遗产。这种共同遗嘱在一方死亡的事实发生时即生效,此时,生存方的遗嘱内容即失去效力。
 
2、 以夫妻共同财产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共同遗嘱。
  即夫妻双方共同订立遗嘱,约定当夫妻双方死亡后,夫妻共同的财产由某人(子女或其他人)继承或受遗赠。存活的一方在另一方死亡后,有权行使共同财产权,但是不得做出违背共同遗嘱的行为,原则上也不得变更和撤销遗嘱。这种共同遗嘱必须在夫妻双方均死亡后才发生效力。
 
3、夫妻互相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共同指定第三人为最终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共同遗嘱。
  该种类的夫妻共同遗嘱生效时间分两个阶段:共同遗嘱人之一死亡,相互继承的内容生效,生存方依遗嘱取得遗产;当后去世遗嘱人死亡,遗嘱全部生效,第三人才依继承或遗赠而取得财产。
 
二、 夫妻共同遗嘱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中遗嘱的方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显然,法律并没有对共同遗嘱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对于夫妻共同遗嘱,其效力究竟如何?
 
  笔者认为可以肯定夫妻共同遗嘱的有效性。
 
  根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崔剑平法官的观点,夫妻共同遗嘱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两点:
 
  1、遗嘱在法理上是一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公民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要求设立遗嘱,遗嘱才合法有效。
 
  2、共同遗嘱作为遗嘱应当符合我国《继承法》规定的要件;作为合同应当符合我国《合同法》成立、生效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遗嘱只要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即为有效。
 
  崔法官认为,认定夫妻共同遗嘱有效有着以下四点积极意义:
 
1、法律应当回应生活中的现实需求
  从我国的家庭生活现实来看,父母一方去世,子女一般不会急于分割父母一方的遗产,否则有违孝道。也就是说,父母双方均死亡后才进行遗产分割是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惯常做法。法律无非是对社会现实生活的一个总结和升华,做出一个正面的价值导向,既然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这种夫妻共同遗嘱的模式,法律即应当做出正面回应以肯定其存在的合理性。
 
2、不违反遗嘱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
  虽然夫妻共同遗嘱相较于普通遗嘱,需要有一个夫妻之间共同合意并达成一致的过程,并不仅仅是夫或妻单方的法律行为,但总体而言,在双方合意之后订立的这一份遗嘱是代表了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人有权选择订立共同遗嘱,亦有权选择订立普通遗嘱。
 
3、有利于减少对后死者生活的冲击
  很多老年夫妻在另一半去世之后都希望自己与另一半生前的生活环境不发生改变,自己仍可以在一个熟悉的环境中度过余生。夫妻共同遗嘱可使夫妻中仍在世的一方的生活不致因此受更多的冲击。
4、 有利于简化遗嘱设立程序
  夫妻对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本身也不容易被明确的切分。将夫妻双方的在死后对财产的安排分配基于双方的协商合意体现在同一份遗嘱当中,的确是对遗嘱设立程序的一种简化手段。
 
三、 夫妻共同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为保证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法律规定遗嘱人有权修改遗嘱。但由于夫妻共同遗嘱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合意,原则上后死者不得随意更改。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共同遗嘱订立后,往往会发生各种各样难以预料的现实情况,比如违背夫妻双方在订立共同遗嘱的当时所基于的现实条件的情形。因此完全否定后死者对夫妻共同遗嘱的修改权也并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