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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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1912年■ 11月,北京政府实行第一次税制整理即将遗产税列为拟新设立的税种之一。

  ■1913年■ 11月,北京政府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熊希龄在向国会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3年■ 11月22日,北京政府公布《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税。
  ■1914年■ 外国顾问铎尔孟提出了《遗产税说帖及略例》,北京政府财政部次长章宗元拟出了《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
  ■1915年■ 夏天,北京政府召开的总统府财政讨论会上,讨论通过了倡办遗产税一事,并参照章宗元拟出的《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
  ■1927年■ 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后,在整顿财政,税收制度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办遗产税的问题。
  ■1927年■ 7月14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国民政府财政部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暂行标准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收入。
  ■1927年■ 8月,财政部提出遗产税暂行条例意见书,并参照1915年拟定的遗产税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审议。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讨论,考虑到继承法、户籍法、财产登记法等相关法律没有公布,开征遗产税困难很多,决定暂缓施行。
  ■1928年■ 7月,《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被提交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讨论,但是没有公布施行。
  ■1928年■ 11月22日,国民政府颁布《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放标准》,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收入划为国家收入。
  ■1929年■ 6月中旬,国民党召开第三届中央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通过的政训时期国民政府施政纲领中包括推行遗产税的内容。
  ■1930年■ 2月26日,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原则》,其中规定拟开征的遗产税为共享税。
  ■1930年■ 10月,以美国顾问甘未尔为首的财政部设计委员会提出,中国现在不宜实行遗产税。
  这些意见一度对于政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以致几年之内再也没有人提议开征遗产税一事。
  ■1934年■ 5月,鉴于中国和日本的关系日趋紧张,战争大有一触即发之势。财政部考虑到战时财政的问题,再次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建议,并拟定了《遗产税法(草案)》,提交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议决。
  ■1935年■ 7月24日,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其中将拟开征遗产税列为中央税。
  ■1936年■ 2月财政部根据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的决议,拟定了《遗产税原则》和《遗产税条例(草案)》,报行政院审议通过。
  ■1936年■ 12月2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了《遗产税原则》。
  此后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将该原则和行政院通过的《遗产税条例草案》一并送交国民政府,提交立法院的审议。由于西安事变的发生和抗日战争的爆发,立法院停会,开征遗产税一事再次被搁置。
  ■1937年■ 7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以后,日本侵略者迅速地占领了大片的中国领土。由于沦陷区多为富庶之地,国民政府收入税减,支出猛增,财政状况非常困难。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许多专家、学者建议扩大直接税体系,让有钱的人多出钱,以支援抗战。因此,开征遗产税一事再次被列入议事日程。
  ■1938年■ 7月,第一届国民参政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决议促请政府从速完成遗产税立法。财政部根据1936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确定的原则重新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送行政院转立法院审议。
  ■1938年■ 9月30日立法院通过了《遗产税暂行条例》。
  ■1938年■10月6日,国民政府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从1940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还陆续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遗产评价委员会组织规程》,《遗产评价规则》和《各地乡镇暨警察机关向遗产税征收机关填报人口死亡暂行办法》等配套法规。至此,酝酿了28年的中国遗产税终于付诸实施了。
  ■1940年■ 8月26日,《中央日报》报道,早年跟随孙中山先生从事革命活动的同盟会会员,原广西大学校长马群武先生于当年8月1日去世,其子马保之主动到广西直接税办事处桂林区分处申报缴纳遗产税。这是中国历史上征收遗产税的第一个案例,马保之老先生成为中国遗产税的第一位纳税人。
  ■1941年■ 1月,国民政府规定按照省、市、县每年遗产税的纯收入,中央分享60%;分给省15%,分给市、县25%,并规定以其分得收入的40%作为教育经费,其余作为保育救济事业和乡镇产业基金。
  ■1945年■ 秋天,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国民政府为了将战时财政逐步转为平时财政,开始修订各项税法。财政部在遗产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草拟了《遗产税法(草案)》,报经行政院送立法院审议,完成立法程序。
  ■1946年■ 4月16日国民政府公布《遗产税法》,即日起施行。
  ■1946年■ 7月规定,遗产税收入中央分享55%,分给直辖市15%,分给市、县30%。
  ■1948年■ 8月19日,遗产税法公布以后,由于内战加剧,货币发行量过大,法币急剧贬值,物价持续大幅度上涨,人民怨声载道。为此,国民政府宣布改革币制,即日起发行金元券,以取代法币和东北流通券。
  ■1948年■ 8月26日,为了适应物价上涨和币制改革以后的情况,国民政府公布了《整理财政补充办法》,对遗产税的免税额、费用扣除额、税率级数等作了相应的调整。但是,这次币制改革仅仅搞了10个月就彻底失败了,随着金元券出台面修改的遗产税法也成了一纸空文。
  ■1949年■ 7月3日由于政治、经济局势不稳,金元券不断增发,物价飞涨,内地各省多使用以前铸造的银元,沿海大城市则大量使用美元、港币等外币,还出现了许多以纸记数加戳代替货币的现象,中国的币制紊乱到了极点。为此,国民政府公布了《银元及银元兑换券发行办法》,规定废止金元券。
  这项法律公布以后仅24天,国民党政府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彻底推翻。
  ■1949年■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全国统一新的税收制度建立以前,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和稳定经济,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老解放区的人民政府暂时可以继续按照自己制度的税法征税,来不及制定新税法的新解放区则可以暂时沿用原国民党政府实行过的一些可以利用的税法征税,其中包括遗产税。
  ■1949年■ 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召开的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重点研究了新中国的税制建设问题,确定了统一的全国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的大政方针、提出了设立14种税收的方案,其中包括遗产税。
  ■1950年■ 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立14种税收,其中包括遗产税。
  ■1950年■ 6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税务会议上,为了解决当时税收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即通过调整税收、调整公私关系,促进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决定遗产税暂不开征。
  ■1950年■ 6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在向有关负责同志了解西北地区征税情况的时候告之:在城市应当停止征收遗产税。
  ■1953年■ 8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在全国财政经济工作会议上总结报告(此报告经过中共中央毛主席多次修改)中提出:遗产税应当准备在适当的时机征收。
  ■1955年■ 1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陈云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提出:财政部要立即着手草拟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章程,以防资本家个人所得的过多和分散财产。
  ■1955年■ 12月30日,中共财政部党组向中共中央报送了《关于工商税制建设和对国营企业推行周转税等问题的请示报告》。该请示报告中提出:遗产税应当在1956年内开征。后来,该请示报告得到了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原则同意,并由国务院第五办公室转发,征求中央和地方有关方面的意见。
  ■1956年■ 1月底至2月初召开的全国财政厅局长、税务局长会议上,再次研究了是否开征遗产税的问题。结论是:对于财产的继承、赠与可以采取征收公证费的办法,以不开征遗产税为好。这个意见上报中央以后,得到了中央的同意。
  ■后 来■ 1958年、1973年、1984年三次重大税制改革中,遗产税都没有被列入计划。至今中国仍然没有开征此税。但也并非中国所有的税收法规对于遗产都没有涉及。例如,在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中,有关个人遗作稿酬、遗产租金征税的规定;在印花税法规中,有关于继承、赠与等产权转移书据征税的规定;在契税法规中,有关于房屋、土地权属赠与征税的规定。
  ■1979年■ 年底,某加拿大公民去世。该公民1951年在中国天冿市某银行存入人民币6万多元,至其去世时本息共计16.3万元(当时折合约11万美元,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全部由其夫人继承,并汇出中国境外。由于中国没有遗产税,所以,明知按照国际惯例此类遗产应当征收遗产税,也无法征税。
  ■1980年■ 9月,在中国研究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曾经有人提到上面这一个典型案例,因此,有人建议,在遗产税立法以前,可以先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征税项目中的其它所得项目对遗产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这个建议没有被采纳。
  ■1980年■ 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期间,郭秀珍、张子铭委员提出了制定遗产税法的建议。
  ■1981年■ 2月4日,财政部复函政协全国委员会称:是否需要开征遗产税,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调查研究以后决定。
  ■1985年■ 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在这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继承法(草案)》的说明中说:“过去一般遗产不多,没有征收遗产税。现在有些遗产数额较大,而且有增长的趋势,征收遗产税问题需要研究,如果要征收遗产税,可以另行制定有关税法。”
  ■1985年■ 余双人先生在《税务研究》第三期上发表了《各国遗产税简介和我国开征遗产税浅见》一文,这是中国改革开放初期较早研究遗产税问题的一篇重要文章,其中有许多见解至今来看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80年代后期起,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开始提出研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问题,并逐步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
  ■1987年■ 12月5日,财政部税务局局长金鑫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谈到税制改革问题的时候,第一次提出要对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可行性调查研究和论证。
  ■1990年■ 春天,国家税务局提出了《关于今后十年间工商税制改革总体设想》,其中正式提出了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设想,这个文件得到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亁的肯定。
  ■1990年■ 12月3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其中提出要通过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税收对于高收入进行必要的调节。
  ■1991年■ 3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和同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采纳了中共中央提出的上述建议。
  ■1992年■ 2月国家税务局的《税收工作十年规划和“八五”时期计划纲要》、同年7月国家税务局提出的《关于近期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1934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向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所作的工作汇报、1996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工作“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等重要文件中,都提出了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设想。
  ■1992年■ 12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在全国财政会议上讲话,在讲到运用税收手段调节个人收入问题时,专门讲了征收遗产税的重要性问题。
  ■1993年■ 8、9月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国务院分别审议,通过了国家税务总局起草的《关于税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1993年■ 11、12月间,国务院最后通过了国家税务总局起草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在上述方案中,都列有开征遗产税的内容。
  ■1993年■ 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出:“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1993年■ 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其中将遗产和赠与税收入划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
  ■1996年■ 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利息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
  ■1997年■ 9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提出:“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
  ■1998年■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出要开征遗产税,并得到了会议的批准。
  ■1999年■ 3月6日,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财政预算的报告中提出,要抓紧起草遗产税法,并得到了会议的批准。
  ■1999年■ 7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在研究经济形势和对策的时候提出,为了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要在适当的时机开征遗产税,并得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同意。
  ■2000年■ 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其中提出要通过开征遗产税等措施强化国家税收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
  ■2001年■ 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其中提出要适时征收遗产税。
  ■2001年■ 7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目前收入差距继续拉大,要加强税收调节,尽快制定遗产税的法律,法规。近几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一直在研究起草遗产税的有关法规,组织了许多国内调查研究、论证和出国考察,并多次将其草案报送国务院审阅。遗产税的开征多次列入了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计划。
  ■2003年■ 3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期间,在近年来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不少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开征遗产税的议案和提案。例如,来自香港的李国强委员在大会发言中提出:应当改革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和社会保障税,从流量资产和存量资产上调节过高收入,建立所得、消费、遗产三位一体的税收调节体系,强化税收对收入分配不均的调节作用。
  ■从近年来的社会舆论看,各界人士普遍主张开征遗产税,以调节社会成员财富悬殊的矛盾。极少有人鲜明地提出反对开征遗产税的主张(包括党政领导、专家学者和企业界人士)、中国新闻社2000年11月20日报道: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在北京、上海、广州怙个城市所作的调查显示,56%的居民表示对于开征遗产税没有什么顾虑。在有顾虑的居民中,80%的人是因为不知道遗产税的税率,还有一些人是因为顾虑自已的遗产被别人了解。在专家投票中,有74%的人投了赞成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