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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遗嘱的完善

从许家麟先生七十二张字画引发的继承纠纷

谈遗嘱的完善

------  卿小平

  

     2012年11月24日,中央电视台12频道《社会与法》栏目播出了我国著名画家、鉴定家与收藏家许家麟先生,因生前所著的七十二张字画的继承问题,导致其妻子与五个子女(包括孙子女)之间而引发的继承纠纷。                                     

     根据案情介绍(限于篇幅,详细案情不再累述,读者要了解详细案情可登录央视网),许先生与发妻王妙龄女士共生有两儿三女,许先生在去世前,曾立遗嘱将所著七十二张字画由妻子王妙龄继承。继承开始后,因部分子女(含孙子女)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从而引发家人之间的一场继承纠纷,直至走上法庭对簿公堂。

    其实,许先生七十二张字画继承纠纷不是特例,在笔者从事法律服务的多年里,涉及到与上述案情相类似的案件确实不少。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完善所立遗嘱,使遗嘱的真实性具有不可抗辩性。对此,根据多年办案经验,笔者有以下建议供读者参考: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公民立遗嘱虽然可以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多种形式,但以公证遗嘱为最高效力。为此,笔者建议公民立遗嘱后最好对遗嘱进行公证。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关于指定遗嘱执行人,许多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都不够重视。事实上,为防止继承纠纷的发生,最好能指定遗嘱执行人。除继承人以外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人、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律师等,都可以作为遗嘱执行人。许家麟先生如果在立遗嘱时指定了比如某律师作为该遗嘱的遗嘱执行人,也许就可以避免上述纠纷的发生 。

    最后,公民在立遗嘱后,可以指定遗嘱保管人。为防止遗嘱人去世后继承人之间因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怀疑,遗嘱人可以将所立遗嘱不直接交予继承人保管,而是交给与各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律师等),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各继承人对遗嘱真实性产生怀疑,避免继承纠纷的发生。

 

(本文作者系民建四川省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华遗嘱继承网顾问委员会委员、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