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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小三”拿遗嘱收房

2012-08-21 09:04:16   来源:现代金报   []

  金报讯(通讯员宁法记者郑振国实习生梁倩倩张蓓蕾)宁海人陈师傅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给了情人林女士。陈师傅过世后,林女士便要求履行遗嘱。可陈师傅的妻子拒不交付房屋。

 

  为此,双方打起了官司。昨天,宁海法院对这起遗赠纠纷案件进行了调解。

 
 

  现年44岁的林女士,是宁海人。

 

  林女士结婚后没几年,老公就因病去世,留下她和儿子相依为命。

  2000年,林女士认识了陈师傅。一来二往,陈师傅和林女士日久生情,便生活在一起了。

  2011年2月,陈师傅突患重病,住进了医院。其间,林女士一直悉心照顾。然而,数月后,陈师傅还是因病去世。

  事后,林女士拿出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遗嘱中写道,陈师傅名下的一幢三层楼房,在其过世后归林女士所有。于是,林女士拿着这份遗嘱向陈师傅的妻子李某和儿子小陈要求取得遗赠房屋。

  对此,小陈非常恼火,坚决不同意。

  林女士将李某和小陈告上法院,要求依法继承林师傅所有的房屋份额,即该房屋的二分之一,价值80万元。

  昨天,法庭上,小陈说,林女士在父亲病危之时,瞒着他们,叫父亲立遗嘱,将其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应属他们的合法财产全部遗赠给她。

  “父亲和她属于长期非法同居,临终前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其,有违公序良俗。”小陈说,父亲所订立的遗嘱,不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遗嘱。

  然而,林女士则表示,该遗嘱是陈师傅的真实意思表示,自他生病后,便多次说起要将房子给她,之后陈师傅更主动找人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

  对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陈师傅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也是他真实意思表示,形式上合法,但遗嘱内容有违社会公序良俗。

  考虑到陈师傅病重期间,林女士较长时间照顾和护理,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陈师傅的房产归其妻及子女所有,但需给付林女士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