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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已非天经地义

来源:老年生活报 首发子站:离退休干部处 首发栏目:政策法规 日期:2013.05.02 今日/总浏览: 1/103 18

  2011年初,薛某向信用社贷款5.8万元,贷款期限至2012年7月止。去年5月,薛某突发疾病去世,遗产有老旧楼房2间。还款期限届满后,信用社将薛某之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社与薛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现薛某死亡,被告作为其唯一的继承人,应在继承父亲遗产的限额内,为其清偿债务。最后判决被告以其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点评:“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 “父债子不还”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与其子没有直接关系。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子”选择了接受继承,他也只以继承的遗产为限对“父”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在“子”用“父”遗留的全部财产来偿还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子”都没有法律义务用自己所有的财产来继续清偿,任何人都不能要求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的范围之外用自己的财产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当然,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还债以倡诚信原则,这种“父债子还”的美德应予支持和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