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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赔偿--律所代书遗嘱经确认无效 判赔遗嘱继承人19万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李女士诉被告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判决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赔偿因其所做见证的代书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而给李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李女士与王先生系再婚夫妻,婚后无子女,王先生原有一子小东(化名)。2005年10月6日,新达律师所受立遗嘱人王先生的委托,为其出具了律师见证书、遗嘱、见证人证明等,王先生在遗嘱中表示其名下的房产在其去世后归李女士所有。

2006年2月6日王先生去世后,其子小东于2006年5月31日以李女士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父王先生的遗产。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所提供的王先生的代书遗嘱在形式上有欠缺,对该遗嘱不予认定,依据法定继承判决分割了王先生所有的房产,即房屋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给付小东房屋折价款16万余元。判决后,李女士不服,提出上诉。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亦认定王先生的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驳回了李女士上诉。

李女士认为,因新达律师所的过错,给自己造成了财产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新达律师所赔偿因其所做见证的代书遗嘱无效而给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新达律师所与王先生之间存在委托代理的服务合同关系。李女士作为王先生所立遗嘱的受益人,按照遗嘱可以取得王先生所有房屋的所有权,其在王先生所立遗嘱被人民法院不予认定后,虽也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但被人民法院判令其支付给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

律师不同于一般人,其具有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在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和收取相关报酬的同时,负有与此相对应的高度注意义务。律师如果违反高度注意义务,就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它是一种由客观的基准所决定的责任,也可以被认为是以具有一定基准以上的能力、技能的信赖为基础的一种保证责任。由于新达律师所在为王先生提供法律服务时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其出具的律师见证书因存在瑕疵而未被人民法院认定,故对于李女士支付给其他继承人的房屋折价款及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等,应作为李女士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新达律师所予以全额赔偿。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北京新达律所已提起上诉。

作者:郑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