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于1916年正式开征联邦遗产税,对超过5万美元(相当于现价72万美元)的遗产征收,最高税率是10%。为防止通过生前赠与以及将遗产以信托的方式转让给子女的下一代或几代,从而逃避遗产税,又相继开征赠予税和隔代遗产转让税。1977年起美国遗产税和赠与税适用统一的税率表。
美国遗产税的征税对象为美国公民或居民死亡时拥有或被推定拥有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有形个人财产如货币,无形个人财产如公司股份、合营公司与信托机构中的权益、债券、保险单、退休金、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现有动产,被继承人死亡前3年内赠与的财产。美国公民和居民死亡时,其遗产无论位于何地都应包括在总遗产中征收遗产税。非居民外国人死亡时,就其在美国境内的财产缴纳遗产税。构成适用美国遗产税的居民,是指死亡时在美国拥有长期住所的外国人,即在美国拥有居所且没有任何以后从居所迁移的明确意图。
美国采行总遗产税制,根据美国遗产税法规定,对应纳遗产税的遗产,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负有义务在被继承人死亡后9个月内负责从遗产总额中提取一部分纳税,在缴纳遗产税前不得将遗产分配给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按公平市场价格估算的金额减去扣除额即为应纳税遗产额。遗产扣除项目包括:丧葬费用,遗产管理和遗嘱执行费用,债务和抵押财产,已发生而未缴纳的税款,对慈善机构和具有美国籍配偶的捐赠(不受数额限制),作为学费或医疗费的捐赠,对政治组织的捐赠,一定期限内继承的财产,统一扣除。死者死亡前两年内继承的财产可100%扣除,第三、四年前继承的财产,扣除80%;前第五、第六年继承的财产,扣除60%,死亡前第七、第八年继承的财产,扣除40%;死亡前第九、第十年继承的财产扣除20%。统一扣除相当于对扣除额以下的遗产免征遗产税。统一扣除额可用于生前赠与税扣除,余额用于遗产税扣除。统一扣除的数额是定期调整的,1997年统一扣除的数额为60万元,2001年为67.5万美元,2006年上升到100万美元。
美国遗产税的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详见下表),最低税率为18%,对1万美元及其以下的应纳税遗产额适用,最高税率为55%,对不低于300万美元应纳税遗产额适用。
美国遗产税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遗产额 税率
1 0-1万美元 18%
2 1-2万美元 20%
3 2-4万美元 22%
4 4-6万美元 24%
5 6-8万美元 26%
6 8-10万美元 28%
7 10-15万美元 30%
8 15-25万美元 32%
9 25-50万美元 34%
10 50-75万美元 37%
11 75-100万美元 39%
12 100-125万美元 41%
13 125-150万美元 43%
14 150-200万美元 45%
15 200-250万美元 49%
16 250-300万美元 53%
17 300万美元及以上 55%
应税遗产额与适用税率计算出的税额,作法定扣除后才是实际应纳的遗产税额。就同一遗产美国州政府或外国政府已征收的继承税可以限额抵免联邦遗产税。
遗产和赠与税是美国联邦收入最少的一个税种。据美国财政部统计,1999年,联邦遗产和赠与税收入为280亿美元,占联邦税收的1.5%,同期汽油税为390亿美元,所得税为8790亿美元,公司所得税为1850亿美元。据测算,美国遗产税约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0.3%,家庭财产净值的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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