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此案虽然分歧较大,但综合各方面情况,依照法律规定,王某夫妻不能继承张某遗产。理由有二:
第一,本案中代书遗嘱的真实性无法确定。
王某夫妻在诉讼中提交的代书遗嘱经司法鉴定,遗嘱上“张某”署名与张某签名样本字迹“可能非同一人书写”。该鉴定结论是一种倾向性意见,即遗嘱上张某的签名倾向于不是其本人所为。在立遗嘱时,张某是有一定书写能力的,其亲笔书写了一部分遗嘱,因生病不能把遗嘱写完,但其完全有能力在代书遗嘱上签名。据此可以认定该份遗嘱的真实性不能确定。依据《继承法》第17条第3款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王某夫妻提供的遗嘱缺乏“遗嘱人签名”这一要件,故遗嘱不能成立。
第二,张某将遗产赠送给王某夫妻与现实情况在情理上不符。
虽然张某在聘请王某为保姆后,确与王某夫妻合伙购买房屋并共同生活,同时,据张某子女称,张某曾为王某购买了一辆价值8万元的轿车。从这点来看,张某与王某夫妻的关系是很亲密的。但据查明的事实,张某与王某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张某的确曾向派出所报案称王某夫妻经常打自己,是“家贼”,并写信给儿子儿媳诉苦,说王某“肯定是个惯偷”“我是不会要她服务了”“房子捐赠国家或养老院”等,表明后期张某与王某夫妻之间的关系恶化,只是因年迈等原因暂时没有解决的办法。据此,张某将遗产赠送给王某夫妻与情理不符,那么,王某夫妻提供的代书遗嘱内容不应是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继承法》第22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综上所述,依据《继承法》第5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由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的规定,王某夫妻不能继承张某的遗产,而应当由张某的子女按法定继承分配该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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