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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协:别让遗产成遗憾


   近年来,不少大师音容已逝,但身后事难安。近的如类师白家人之间的遗产纠纷案、许麟庐家人之间的遗产纠纷案,远的如陈逸飞、王式廓、季羡林等大师的遗产纠纷案……这不能不引起深思和重视。因为大师的遗产特别是作品,不只是家人的财产,更是全人类、全社会共同拥有的文化财富;这种遗产的损毁和流失,不仅仅是金钱的损失,更是难以估量不可挽回的文化损失。对于大师们的身后事,更应当怀着对历史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类负责的敬畏之心妥善处理,而不是在利益争斗中让文化精神传承失去p应有的依存空间。

   生和死是人类永恒的主题,大师们更是看淡生死,谈及身后事多数是"葬我于高山之上",如百岁老人黄苗子的遗嘱中,展现的就是"骨灰喂猪"的浪浸情怀。这一段段文坛佳话,却从另一方面反映了大师们传承意识的普遍缺失。身前没有留下遗嘱,身后家人难免对遗产范围、遗产去向、遗产分配产生争议,以致遗产纠纷不断,不仅影响了家庭和谐,也损害了大师的名誉。

   保管责任难以落实,也是导致大师身后纠纷多的重妥因素。大师们的主要遗产乏自己的作品或收藏品,不像普通老百姓家里的房屋存款。一件艺术品的价值虽然可以抵得上几套房产,但具有体和、小、易隐藏、易转移、易灭失、难保管的特点。如采没有做好规划和安排,即使立下遗嘱,在大师失能或去世后,其作品难免造受抢夺盗窃、流离失所的命运。大师身后的隐匿、争夺遗产事件,甚至身边的保姆出手窃取遗产事件,并不鲜见,这也一次次为我们敲响警钟。

   另IJ让遗产成遗憾。保护和传承大师作品,有赖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既要有社会组织的大力推广,又妥有政府的支持和引导,更需妥各市场主体的广泛参与。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引导和支持,由相关社会 组织牵头,吸纳博物馆、画廊、律师、文化传播公司、出版社、展览公司、艺术品租赁机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文化经纪公司、公益慈善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建立起一套既能保护作品、避免艺术品流失和损毁,又能使其作品发扬光大、继续服务于社会,又能使其后人受益、获得切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的传承保护机制。

   保护和传承大师作品,"藏在深闺元人识"因;然是一种选择,然而,作为人类文化的精华,让大师作品沦为少数人的玩物并非理想之举。"独乐乐"不如"众乐乐",让市场为先导,以法律为工具,进行保护性开发、开发性传承才是我们的心愿。因为,大师们的作品一旦创作出来了,就不仅仅是属于个人,而是属于全社会。从法律上讲,各类艺术品的所有权、著作权、展览权、租赁权是可以分开的。如果我们能建立起一整套法律上可行、经济上有利、文化上有益的大师作品收藏品传承保护机制,不但有利于作品的保护传承,更是对文化市场的再次开发,让那些无法与世人见面的艺术品重新回到老百姓身边,焕发出新的生机。当然,这就需要相关市场主体拓展自己的服务功能,例如博物馆要拓展出面向大师需求的保管功能;艺术品租赁机构要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建立起业务联系。总之,围绕所有权、隐私权的保护,服务于作品价值二次开发的需妥,落实保管责任,大师作品必然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

   不过,无论是传承还是保护,绝不能逾越法律界限。任何对大师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伤害的行为都是违背初哀的。大师作品收藏品传承保护机制要平等、诚信地面向大师及其家人,靠引导和推荐激发其社会责任感,主动参与,而不能拉郎配,硬上号。在机制设计上,要依托有公信力的社会组织,平衡财产保管和隐私保护的关系,使大师及其家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