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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效力、继承权的诉讼时效

 

一、继承权的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行使继承权,必须注意行使权利的时间,否则将会丧失继承的胜诉权。

二、对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父方母方都包括在内。举例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例如:甲乙同源于曾祖父,那么甲与其父亲、祖父、曾祖之间的关系均为直系血亲。也就是说,这种直接基于生育关系的血缘关系才是直系血亲。而甲、甲的父亲、祖父相对于乙、乙的父亲、祖父来说,都是旁系血亲。

    三、白纸黑字定下的遗嘱继承——排除遗产纠纷的法宝

20065月,张先生的母亲立了一份遗嘱,声明将其财产全部留给张先生的儿子,但条件是张先生必须负责她过世后的后事费用,张先生同意了。遗嘱立好后,张先生的母亲到公证部门办理了公证。20076月,张先生的母亲因病去世,在继承遗产时,张先生的姐姐也拿出一份遗嘱,要与张先生分割财产。原来张先生姐姐的那份遗嘱是母亲于20073月办理的一份公证遗嘱,这份公证遗嘱指定母亲财产中的一间房子归张先生的姐姐继承。这下张先生犯难了,两份遗嘱究竟该以哪份为准呢?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遗嘱继承是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确定遗产继承人和遗产分割的一种继承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此项条款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的。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这不仅是合法的,也是明智的。在遗嘱继承中,遗产的继承人以及各继承人所能继承的遗产份额,都是由遗嘱人于遗嘱中明确指定的,因此,遗嘱继承又叫“指定继承”。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其死后生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

遗嘱的订立主要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正遗嘱五种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是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因此,公证遗嘱具有最可靠的证据效力。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继承法》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内容不相抵触的部分仍然有效;如果有经过公证的遗嘱,以经过公证的遗嘱为准,有两份以上的经过公证的遗嘱,以最后经过公证的遗嘱为准。从张先生的情况看,他母亲生前办理了两份遗嘱且都经过了公证,其母为张先生姐姐留下的遗嘱的公证时间更靠后,因此,张先生及其姐姐继承财产要以第二份公证为准。所以张先生母亲遗嘱中指定的那间房子,应由张先生的姐姐继承,其余的可以归张先生的儿子享有。

四、遗嘱无效,再多也没用

10年前,贾权的住房参加单位房证,由大儿子贾建支付4万多元买下了这套住宅。20069月,身患重病的贾权让小儿子贾兵代写了一份遗嘱,明确这套住宅由贾建继承。贾权在遗嘱上郑重地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200710月,贾权又请单位工会主席王刚代写了一份遗嘱,再次明确该住宅由贾建继承。王刚把写好的遗嘱一字不漏地读给他听,贾权确认内容无误后在遗嘱上签字。

之后贾权病重,怕书面遗嘱遗失,于是又叫来小儿子贾兵,当面说了两次由贾建继承房产,并录音。

拆迁款打破兄妹融洽

2008年办完父亲的丧事,贾建一家人仍住在这套房子里,兄妹四人相处融洽。2009年该房拆迁,安置补偿款达到130万元,打破了一家人平静的生活。老二贾娟等4人对于大哥贾建独自继承父亲的房产提出异议,认为应由五兄妹共同继承。20108月,贾建将4个弟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按照父亲生前立下的3分遗嘱,把产权判给他。

三份遗嘱一一遭驳斥

贾娟等4人认为,应将遗嘱继承转变为法定继承。对于第一份遗嘱,老二贾娟、老三贾军、老四贾丽都表示从没见过,是伪造的。小儿子贾兵解释:“这份遗嘱确实是我亲手书写的,但遗嘱上的签字和指模,我不是很清楚。之所以没将此事告知他们,是担心他们知道父亲将房子留给大哥后,会对父亲不管不问。”

贾建又拿出由王刚代书、贾权和贾兵签字的第二份遗嘱。“我们连王刚是谁都不知道,这份遗嘱肯定是假的。”贾娟、贾军、贾丽说。贾兵说:“该遗嘱上的签字是事后补签的。”

对于第三份录音遗嘱,贾娟等人当场否认:“这不是我爸的声音,遗嘱是无效的。当时他病情严重,已神志不清。而且我爸病重时由我们五兄妹轮流照顾,我们根本不知道他立遗嘱时还录了音。”

                                                 三分遗嘱均无效

    

 

综上所述,贾权生前所立的三分遗嘱均系无效,因此,贾权的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其五位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可见,在立嘱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的情况下,聘请一位律师来拟定遗嘱是非常必要的,可以免去后顾之忧。

 

五、标点符号虽小,发挥作用却大

张老汉的老伴因脑出血于68岁去世。老伴去世之后,子女们放弃了对母亲遗产的继承,一套价值80万的房屋属于老伴的部分全部归了张老汉。数年后,张老汉与李某结婚,当时张老汉73岁,比李某大10多岁。由于身体原因,张老汉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为:“我将死后将我的我现在居住的房产彩电冰箱及卧室厨房用具全部归李某所有。”

前些日子,张老汉因心脏病过世李某与张老汉的子女因该份遗嘱中提及的房屋继承问题,发生了争执,因为遗嘱中没有一个标点符号。面对此遗嘱,李某认为张老汉在遗嘱中表示把房屋及房屋中的物品留给了她而张某的子女认为,其父仅表示将房中彩电、冰箱等物品留给李某而不涉及房屋。最终经调解,由于李某没有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且对张老汉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因此房产及家电归李某所有。

 

案情分析:上案反应的遗嘱对所涉财产在文字、标点的运用上有误,导致遗嘱内容表达不清。遗嘱必须有明确的遗产继承人,对于继承主体不明确的遗嘱,一般应认定为遗嘱无效。但如果其他遗嘱生效的实质、形式要件具备,可以认定该遗嘱有效。遗嘱有以下四个特点: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

2、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

3、遗嘱人立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

4、遗嘱是以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为目的的行为。

 

编后语:别小看标点符号,在遗嘱中可一丝一毫马虎不得,建议老同志在立遗嘱时,一定不要遗漏任何项目。

 

六、遗嘱继承了父亲的公司,谁为公司债务买单?

张某有五个儿女,如今都已分家。张某生前经营了一家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去年,张某不幸因车祸去世,在清理张某的遗物时发现,张某生前曾通过公证的方式立过一份遗嘱,遗嘱中指明公司的财产和债权由儿子张平一人继承。但对其个人银行存款150万元没有立任何遗嘱确定分配方案。遵照父亲的遗愿,张平不仅继承了父亲的公司,而且法定继承了30万元的存款(兄妹人均分继承)。上个月,安徽某公司来函,要求偿还父亲生前从该公司赊购的原材料款35 万元(有合同为据)。兄妹们都认为,张平继承了父亲的公司,而该欠款又是父亲生前经营公司的债务,所以应由张平一人负责偿还。请问遗嘱继承了父亲的公司,公司的债务就由该继承人一人偿还吗?

 

律师回复:张平兄妹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张某生前经营的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其对外经营所负的债务,应以其个人财产承担。你父亲身故后,公司的债务便成为遗产债务。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债务的清偿应当为遗产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也是法定遗产债务的清偿人。但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对遗产尚未分割前的债务的清偿,法律规定可以从遗产中扣除。如果遗产是实物且继承人不愿以金钱偿还时可以将实物变卖或折价的方式来清偿;如果遗产在清偿债务后还有剩余那么就由继承人来继承,且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优先于法定继承人。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当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其所取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在遗产份额的实际价值范围内,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被继承人的债务责任的份额。

因此在本案中,虽然张品遗嘱继承了父亲的公司,此笔债务也是其父亲生前经营公司欠下的。但是,仅仅因为张平是公司的继承人就要求张平承担清偿义务,没有法律根据。根据法律规定,此债务应由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负责清偿,也就是你们兄妹5人每人偿还7万元。

 

七、宅基地能够通过遗嘱继承?

李某前几年到城市工作,但户口并未从农村迁出。其母亲不愿进城生活,于是留在农村老家,由其堂弟照顾其生活。两个月前,李某的母亲不幸去世,并在遗嘱中声明,老家的宅基地及老宅由李某继承。但是有人认为,宅基地是国家的,老百姓无权继承,李某应当把宅基地拆除,这种说法合法么?

 

律师回复:

《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李某母亲声明由李某继承的应该是其个人合法的财产。然而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其所有权是农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其所有权是不能由李某继承的。但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两个概念,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可以流转的,其中就包括继承。所以,李某并不需要拆除房屋即可继承。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变更登记。”由于李某的户口并未迁出户籍所在地,因此,李某在继承土地上建筑物的同时也应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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