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法律规定方式和要求立遗嘱才合法有效
遗嘱在法理上是一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通俗地讲,就是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公民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要求设立遗嘱,遗嘱才合法有效。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形式遗嘱和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选择,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
生活中常有遗嘱人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情况。对此,我国继承法也作了明确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遗嘱人可以通过设立新的遗嘱,来撤销、变更自己原来立的遗嘱。但法律同时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就是说,在各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
● 法律对遗产和遗嘱见证人的规定
《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例一中,金老先生把自己生前已作处理的拆迁补偿款当作遗产来处理,因此遗嘱中这部分内容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继承法》还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所以,公民在订立代书遗嘱、录音形式的遗嘱和口头遗嘱时,应当注意见证人的选择,避免因见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导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