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如何解决离退休老同志因再婚引发的遗产纠纷,8月31日本报第六版刊发了《避免纠纷 珍惜亲情》一文。稿件见报后,一些读者来电咨询立遗嘱的相关法律知识。为此,我们组织了这篇稿件,供读者参考。——编 者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财产及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安排,并于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立遗嘱有哪些形式?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共5种遗嘱的法定形式。这5种形式所立的遗嘱,当内容抵触时,法律效力也有高低之分。公证遗嘱,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更能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图,因而效力也是最高的,其余4种方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其特点是简便保密,比较常用。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签名,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必须签名,不会书写自己名字的遗嘱人也可以按手印。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口头遗嘱一般运用于紧急情况下,继承法明确规定: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无论哪种形式的遗嘱,只有符合相应的法律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一是遗嘱人须具备行为能力,一般指18岁以上或16岁以上未满18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精神状态正常的人。二是遗嘱必须表明遗嘱人的真实意图,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需要指出的是,当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三是遗嘱的内容要合法,只能处分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处分家庭共同财产中配偶所占有的份额。同时,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四是遗嘱须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1985年10月1日前订立的遗嘱,如果仅形式上稍有欠缺,可以认定为有效。这之后订立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立遗嘱时,还有一些操作层面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在设立公证遗嘱时,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代理。在立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时,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但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